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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大调处机制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22-05-15 09:00:02 浏览: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建设的“结”与“解” 
——浅析大调处机制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传统的人民调解模式在工作范围、组织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省委、省政府顺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建设。经过近几个月的探索,我市大调处机制的建立已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实践中初显成效。然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毕竟是一项全新的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结”)
  “结”之一:重矛盾调处轻源头防范。当前,社会矛盾之类型已由过去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为主的传统型矛盾纠纷转变为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工资待遇、养老和医疗保险等为主的新型矛盾纠纷,其主体也由群众与群众之间为主转化为群众与政府之间为主。面对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少数地方和部门缺乏冷静的分析和深刻的思考,没有用新思维、新方法去解决新问题,没有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存在着重视调处、忽视预防,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由于治标而不治本,往往导致旧的矛盾纠纷尚未解决,新的矛盾纠纷又接踵而至,有关部门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
  “结”之二:重镇级调处轻村组作用。建设大调处机制,各地普遍重视了镇一级调处中心建设及作用发挥,忽视了村组一级在调处过程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大量在基层,乡镇的调处工作大量在村组,而村组一级由于村组合并等客观原因,导致调解力量弱化,加上村组干部素质水平等限制,导致调处不力,大量矛盾纠纷涌至镇一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变成了矛盾的中心。同时,由于作为最基层的村组一级组织未能真正有效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往往错过了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从而使“小事”变“大事”、“易事”变“难事”,导致矛盾的扩大与升级,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结”之三:重机构建设轻机制建设。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任务不仅仅局限于建立一个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就我们理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应包括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组织网络机制、情报信息机制、齐抓共管机制、调处运行机制及责任考核机制等六大机制。而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只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的一项形式要件,是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载体之一。而基层一些同志则片面地认为建立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就是建立一个中心,认为成立了调处中心就能解决一切矛盾纠纷,这种理解是片面和错误的,必须建立一套重在防范、强在调处,重在基层、强在一线,重在教育、强在服务,重在形成合力、强在发动群众的全新的工作机制。
  “结”之四:重专门机关轻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指导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一项指导性原则。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不应包办也包办不了所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但是,在运作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中心是大箩筐,什么矛盾都往里面装”的现象,其他各职能部门还没有广泛深入地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归口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还未真正落实到位。
  上述四“结”普遍存在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建设过程之中,我们认为,下列五“解”是处理好大调处机制建设的首选之策:
  “解”一:立足源头防范。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减少矛盾,实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级党政组织务必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着眼于城乡协调发展,努力从发展的源头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坚持富民为本、富民为先,积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发展经济,让人民群众真正富起来,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保发展。务必正确制定政策,努力从决策的源头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在出台政策时必须反复论证,充分考虑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不能使大多数群众受益、得不到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政策不要出台。最大限度地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尊重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务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从执法和行政的源头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公道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防止因作风不深入、工作不细致、处理不公道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行政和司法腐败等引发矛盾,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务必大力开展全民法制和道德教育,努力从教育的源头减少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大“四五”普法力度,着力提高广大农民和市民的法制意识,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全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务必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全面落实综治工作各项措施,不断优化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努力从社会管理的源头减少各类矛盾纠纷。
  “解”二:突出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着力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领导共同抓的大维稳工作领导格局。进一步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各负其职、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齐抓共管机制。市镇两级调处服务中心建立党政领导轮流值班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部门矛盾纠纷的调处,同时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同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相关工作,以部门之间的联调协作机制为平台,及时妥善处理跨部门的矛盾纠纷。
  “解”三: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发展是硬道理、维稳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把构建大调处机制、创新大维稳格局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经常研究,常抓不懈。认真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作为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维稳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所分管的条线工作负责,又要对条线上的维稳工作负责。严格实行维稳工作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属于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问题,就要由哪个单位、哪个部门的领导负责解决,不能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不能把本级应该处理的问题推向上级。
  “解”四:强化头道防线。进一步加强各级调处组织建设,特别是强化以村级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配套建设,选优配强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配齐配强调解机构专职人员,对矛盾纠纷频发、问题不断的基层村组班子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建设在村组一级得到落实。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以调解协会为平台,把热心调解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组织起来,利用他们的威望优势和经验优势,把民间常见、易发的小矛盾、小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解”五:严格考核奖惩。加强对构建大调处机制和维稳工作的考核力度,把抓维稳工作的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因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不落实,导致调解组织涣散、调解工作不力、矛盾纠纷频发,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地方和部门,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维稳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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