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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级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27 09:05:02 浏览:

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一)规范验收资料编制。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012年12月1日以后土建完工的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应当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征占地面积小于10公顷且挖填方总量小于10万方的项目可以不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二)严格自主验收程序。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及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代表组成。生产建设单位可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验收组,其中水利部下放权限项目(办水保〔2016〕203号)和交通、电力(输变电、光伏项目除外)、水利、矿山行业的大中型项目或涉及10万方(含)以上弃渣场的项目,应当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工作组要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按以下程序开展自主验收:

1.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组应对各防治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和措施的外观、数量、防治效果进行检查,重点查看弃渣场、高陡边坡、取料场、施工道路等扰动破坏严重的区域。

2.资料查阅。重点查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设计及设计变更资料、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凭证、水土保持监测记录及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理记录及监理报表、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意见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3.召开会议。验收工作组在听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监测、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汇报,并经质询讨论后,宣布验收意见。对满足验收合格条件的,形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组成员签字;对不满足验收合格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形成不予通过验收的意见,明确具体原因和整改要求,验收组成员签字。

4.验收公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通过其官方网站或上级单位网站、行业网站、项目属地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注明该项目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机关的联系电话。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要求

1.时限要求:全市境内还未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矿山企业必须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工作。

2.工作要求: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工作,并将自主验收成果资料提交万源市水土保持局备案。

3.法律责任:对未及时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的单位和企业,万源市水政监察大队将依法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水务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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