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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发布时间: 2022-03-11 08:11:32 浏览:

摘要: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一直是社会保障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很多弊端,所以本文针对于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了相关的论述工作。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险;发展;完善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革取得较快发展,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起来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滞后问题日益突出。这一时期农民健康状况的恶化,农民医疗卫生保险水平低下,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给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1]。长期下去,必将严重妨碍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阻碍农村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保障农民健康权益的保险制度无疑是相當重要的,构建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发展农村经济解决的关键问题,确立适合农村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农村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医疗保险的概念界定

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就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2]。而社会保障法下的保险——社会保险,则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所谓社会保险,有学者认为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险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存在一定局限性——社会保险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劳动者,以医疗保险为例,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应面对全体社会成员,而不仅仅针对劳动者。因此,社会保险应该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的,保障其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情况下能够得到物质帮助或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比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制度,虽然二者本质相同,都是个体转移、共担风险的有效途径,但社会保险由国家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其公民的福利政策,且其投保、运行等各方面规定与商业保险有很大区别,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医疗保险必须以立法作为手段,才能保证其运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其专门性法规的建设也相当落后。农村医疗保险国家立法的严重滞后必然造成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运作中缺乏法律依据,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来推行,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

目前,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层次低。从法律地位来说,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部门,而农村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但在现实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200多部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农村医疗保障方面,只有2002年政府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部门规章和政策,立法层次低,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导致农村医疗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不足。

现在影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报销的比例偏低,农民收获的补偿太少。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补偿方案里都设有补偿的比例、起付点和封顶线。但是在实际报销的过程中,这就造成了费用门槛。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承担不起自付费用的部分,所以很多人选择了放弃医疗保险中的补助,而条件较好的农民则有能力承担自付费用的部分,所以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这样使经济条件差些的农民没有很好的办法从农村医疗保险中受益,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加大了农村医疗中的不平等,影响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农村医疗保险在1978年曾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那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医疗保险进行确认。此后,农村医疗保险只是出现在国家政府的相关文件或决议中,某些地区虽然开展了一系列立法实践,但农村医疗保险还未正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有无完备的法律保障是衡量一项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加快农村医疗保险的立法进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要保证。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涉及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涉及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过程复杂、繁琐,处理难度大,单靠行政手段己经无法有效解决,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体系来进一步维持和巩固发展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已在全国范围推广,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应在推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加快法制化进程,做到依法管理[4]。明确政府的职责、医院和农民的权利、义务,以法律效力保证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四、结论

本文主要针对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相关的论述,从农村医疗保险的概念界定进行入手分析,找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相关的问题提出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相应的建议,促使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推行的越来越稳定与顺利。

(作者单位:河南中医药大学

作者简介:张宇轩(1996~),男,本科。

参考文献

[1]应永胜.从德国和瑞典的经验谈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3):29-32.

[2]刘帅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知与行,2017(03):49-54.

[3]刘诗羽.农村医疗保险路在何方——以阜阳市为例[J].上海保险,2015(10):45-49.

[4]李盛基,吕康银,朱金霞.中日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4,36(09):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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