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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东两省民办教育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3-14 09:45:38 浏览:

摘要:浙江、广东两省民办教育的良好发展,为两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本身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也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同时,实践中也还存在着合理回报的政策及民办教育的税收、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明晰、教育虚假广告的发布得不到有效制止等民办教育发展的共性问题。为此,我们提出把民办教育纳入政府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民办教育的发展重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依法管理,为民办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营造环境,形成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对策与建议;浙江;广东

中图分类号:G52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7)01-0035-07

随着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发展,中国教育格局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两种并存的教育类型,为教育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为了规范、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2003年9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3月又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民办教育及其整个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浙江、广东两省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

浙江省民办教育经过十年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据统计,到2004年底,浙江现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75所,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161.17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9273所,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81.5%;在园儿童82.75万人,占总数的64.72%。民办小学167所,占全省小学总数的2.48%;在校生16.86万人,占总数的4.9%。民办普通中学325所(初中131所、高中194所),占全省普通中学总数的12.46%;在校生32.21万人,占总数的12.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55所,占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28.86%;在校生11.74万人,占总数的16.11%。民办高校11所,独立学院19所,在校生13.54万人,占全省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3.6%。民办专修学院34所,在校生2.16万人。非学历培训学校(机构)1791所,在校生122.88万名。民办小学教职工9805人,约占全省小学教职工总数的5.57%;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6711人,约占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总数的16.53%;民办幼儿园教职工63398人,约占全省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69.08%。民办教育在浙江发展呈蓬勃上升之势,成为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特别是幼儿教育已经占据主导地位。

广东省民办教育在教育事业中已占有一定的份额,且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据2004年12月统计,全省有民办幼儿园6311所,在园幼儿84.01万人,占全省在园幼儿总数的39.41%;民办小学910所,在校生89.13万人,占全省小学生总数的8.46%;民办普通中学481所,在校生29.88万人,占全省中学生总数的5.1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03所,在校生6.04万人,占全省同类学生总数的9.22%;专修学院61所,在读学历文凭考试和自学考试助学班学生5万人,而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1170所,在册学生65.46万人;民办普通高校20所,独立学院8所,共有在校生7.67万人,占全省专科生总数的10.55%。最近,民办高等教育又有新的突破,其中民办普通高校总数增至23所,培正商学院和广东白云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升为本科高校,实现了民办本科高校零的突破;民办独立学院增至9所,另有5所已报教育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尤其是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民办教育规模化、集团化发展趋势明显,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初步形成品牌。

广东省民办教育的师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据2004年统计,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共有专任教师11.9万人,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5.12万人(占全省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59.7%),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修学院、高校、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专任教师分别为3.67万人、1.64万人、2877人、2250人、2400人和7200人。大多数民办学校与教职工签订了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部分学校还为教师购买了医疗、养老保险,教职工教龄(工龄)、职称评定等方面基本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一样的政策。有的地方还为民办学校教师解决了人事管理和入户问题,师资队伍基本稳定。

广东省民办教育开拓投入机制的新渠道,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据2003年6月调查,全省民办教育有校园土地面积3259.7万平方米(加上租用的共4404.5万平方米),校舍面积1402.1万平方米(加上租用的共2012.9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9.58亿元,图书17094.76万册,吸纳社会资金达300亿元以上。

民办教育在两省的良好发展,带来了教育发展的变革,具有如下重要意义:(1)促进了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改变了政府包揽教育的传统格局,初步形成了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扩大了学位供给,缓解了学位紧缺状况;(2)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吸纳了社会资金投入教育,拓宽了经费来源渠道,弥补了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3)深化了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教育成本核算方式和人事制度的变革,逐步形成了同级不同类型学校相互竞争的氛围。总之,民办教育的发展,为两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本身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二、浙江、广东两省在依法促进民办教育方面的经验

两省在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上,积累了重要的经验,有的实践已经上升为政策层面并在全国得到推广,为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浙江省依法促进民办教育方面的经验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浙江省民办教育具有政策宽松、鼓励创新、与时俱进、管理规范等特点,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在积极支持、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199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并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各种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后,政府和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更是因势利导,积极发展民办教育,并以举办高中段及高中段以上教育为重点,特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生活后勤建设,促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具体在以下方面作了积极探索:

(1)在收费上,民办学校可以按生均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用的标准。民办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规定具体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民办高校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

(2)在投资办学政策上,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3)在民办学校建设上,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收费方面享受与公立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4)在师资配置上,民办学校自主面向社会招聘教师。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由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可以直接向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报,并按公办学校同类人员的调动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可参照公办学校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保险。

浙江省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大胆实践。总结其二十多年发展历程的经验教训,一个最重要的结论就是,要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让民办教育充满活力,必须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和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要,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实验,积极探索。要把发展民办教育放在与发展公办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都需要统筹规划,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因此,在浙江省,往往是公办教育发展健康的地方,民办教育也得到健康发展,这与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认识教育事业的重要性是分不开的。第二,政策扶持,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控制风险。政府旗帜鲜明地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并将这种支持落实在具体政策上;江山、上虞、嵊州、平湖、遂昌、青田等县(市)也相继以“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当地急需的民办学校;台州市政府规定,对办学成绩显著,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重点)民办学校的,每年分别按使用教师数的2/3、1/2、1/3给予相当于公办教师平均工资数额的奖励,对在校生超过2000人、1500人、1000人的学校,每年分别奖励15万、10万、5万元。2003-2004年,台州市各级政府用于民办学校的专项奖励就达1963万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奖励职业学校的,如奖励给吉利汽车工业学校就有188.8万元。与此同时,对民办学校加强管理,帮助他们建立董事会,开展财务检查和办学资格年审,规范招生收费行为,评估办学质量,鼓励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通过规范促进发展,又通过发展控制风险,形成以支持发展为核心的管理理念和政策体系。第三,鼓励投资,满足需求,加强合作,做大做强。从浙江的实际来看,民间资金富裕,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越来越高,民办教育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势利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做大做强民办学校,涌现了一批投资大、规模大、办学水平高的民办学校,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2.广东省依法促进民办教育方面的经验

广东省民办教育发展比较规范和全面,该省的经验在于始终坚持如下原则:第一,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必须提高对民办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广东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深刻认识到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迫切需求的战略之举。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办学。采取相对宽松和灵活的政策,逐步给予民办学校更大的招生自主权,有些地方如东莞市、深圳市宝安区等还设立了民办教育管理基金、给予教师编制、预留教育用地、减免基建规费,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广州市天河区设立民办教育奖励基金,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尤其是1997年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掀起了发展民办教育的热潮。如茂名市现在1000多所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有95%以上是1997年以后兴办起来的,吸纳社会资金达9亿元,增加各种学位近10万个,为缓解公办学校学位不足和促进青年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几年,各地还积极探索多种办学形式,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办学,多途径吸纳社会资金,开发优质教育资源,较好地实现了教育总量的扩张。

第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广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认真贯彻该省1993年以来关于民办教育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认真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在管理架构上,不断健全统筹管理民办教育的机构,如广州市1995年9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专门机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管理科室,并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的牌子。2001年机构改革后,广州市教育局对民办教育实行统筹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发展规划处统筹全市民办教育,包括牵头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统一受理有关审批事项,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相关业务的归口管理,包括业务指导、办学水平和教学水平评估检查等。深圳教育局于2004年10月专门成立了国际教育合作与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有5个编制。这种“一个窗口”式的管理和服务,大大方便了民办学校,使民办学校有了“娘家”。广东省教育厅2004年10月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机关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职责分解方案》,这表明教育厅机关把民办教育管理纳入与公办教育管理一样的范畴,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管理民办教育的职责,方便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民办教育机构办理有关事宜。在管理重点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侧重于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认真抓好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学籍、教师聘任、教育教学组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讨活动,并提供教育教学信息资料,给予具体的办学指导,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严格实行办学审批的专家评议制度、年度检查制度、招生广告备案制度,保证民办学校设置的规范性和规模、布局、结构的合理性。

第三,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发展,必须不断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民办学校要得到社会的信任和欢迎,必须练好内功,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政府和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学校举办者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社会效益为重,以教育质量求生存,以特色办学求发展,特别要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做到依法理财,避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目前,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了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了健全的议事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能够充分发挥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充分发挥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待遇,认真解决教职工户口、人事档案、工资、保险、培训、职称等切身利益问题,增强了校长、教师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少民办学校在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创出德育、外语、艺术、信息技术、体育特色,一批教育质量高、设备设施好、专家名师治校的民办学校正在成长。这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校、依法治校,既遵循教育规律,又有良好的市场意识;既重视教育的公益性,又重视投资的效益,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带头作用,在全社会树起民办教育的良好形象。

第四,促进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必须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广东是人口大省,也是外来人口大省,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不断增加,其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相当突出。据统计,在广东就读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人数,2001年为80万人,2004年底达到152万人,三年时间增加了72万人。其中深圳2001年至2003年,非户籍生由27万人增至39.6万人,两年净增学生12.6万人,占同期净增学生总数的86.9%,年均增长率为21.1%。非户籍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也由2001年的59.3%上升到2003年的65.7%。2004—2005学年度,广州非户籍学生达27.31万人,深圳有45.88万人,佛山有10.69万人,东莞有28.5万人。广东小学生均经费约为1490元,初中生均经费约为2050元,按每位学生平均1500元来计算,每年需投入22.8亿元。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大中城市教育成本要比其他地区高得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约为3000元,加上基建费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配置费用、教师工资等,巨额的经费开支是地方财政所难以承受的。向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收取的借读费用偏低,只占生均教育事业费的一小部分,而城市生均教育事业费较高,造成流入地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近10年来,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政府每年投入巨额新建、拓建一批学校,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但仍供不应求。这些地方又不可能无限制地发展公办学校,使得人数不断增加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教育问题难以根本解决。为了能让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有书读,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在坚持“两个为主”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布的特点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给予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帮助合理选址,减少盲目性;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避免相互间的恶性竞争,既缓解了学位紧张的压力,使非户籍学生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又促进民办学校合理、有序发展,形成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格局。

三、浙江、广东两省在民办教育发展上面临的困境

民办教育的发展,促进了广东和浙江两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困难和需不断改善之处,这些困难反映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共性问题:

1.合理回报的政策及民办教育的税收问题落实有难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坚持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的前提下,作为对民办教育的一种扶持和奖励措施,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实施条例》对合理回报的原则、规范、取得办法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真正要实行合理回报,还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如浙江省至今还未出台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有关税收规定,使这一条款只是停留在政策表述上而没能实施。在广东省相当部分民办学校没有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些地方甚至把向民办学校收税作为重要税源。另外,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不一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10款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企业所得税”。浙江有的税务部门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予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这就意味着对这些民办学校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2.规范非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缺乏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各类非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则不属《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的范围。社会上存在不少这样的办学活动,如何规范这类办学活动缺乏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出现了不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办学为主营业务的经营性公司,其被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各类非学历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对这类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予以登记注册,但对其办学活动却不予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办法没有出台前,无法规范这类公司的培训(办学)活动。

3.教育虚假广告的发布得不到有效制止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浙江省不再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批。以前在对广告实行严格审批时,社会上还时有教育虚假广告出现。取消了审批,教育虚假广告有增无减,且有蔓延之势。希望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是事前备案还是事后备案,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教育虚假广告的蔓延之势。

4.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明晰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民办学校的资产归属予以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学校停办后,其财产如何处置不明确,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这些问题又不宜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解决。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明晰直接影响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也使政府无法在资产归属方面对学校实施“依法管理”,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5.有些部门和部分群众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不到位

有些部门认为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办学是一种商业行为,其发展应完全由市场决定,从而对解决民办学校的困难和问题消极怠慢,挫伤了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积极性。相当一部分群众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新的经济社会形态下民办教育发展认识不足,对民办学校的教育体制、运行机制、收费标准等难以理解和支持,对民办学校起步阶段、发展初期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过于苛求,盲目认为公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就是好,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就是差,这种思想认识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6.民办教育规模还不够大,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

广东省民办教育虽然起步较早,但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相比,与国内先进省份相比,总的来说,办学规模还不够大,教育质量还不够好,办学水平还不够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也是参差不齐,有的学校教育质量较差,集聚生源的能力较弱,新生报到率低,难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这种状况,与本省庞大的教育规模和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

7.民办教师的流动性较大,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流动性相对较大,已有三年以上聘期的教师比较少。据2003年6月调查,浙江省三年以上聘期的专任教师占同类学校同类教师的比例是:幼儿园为29%,小学为29%,中学为38.2%,民办高校为39%。不少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教师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龄确认、继续教育、流动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少教师对在民办学校任教和谋求发展缺乏信心,流动频繁,因而大多数民办学校难以引进和留住高素质的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比较缺乏,不利于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8.部分民办学校办学不够规范

民办教育办学队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个别举办者不懂教育规律,办学思想不端正,存在短期行为,急功近利,不舍得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不注重提高办学质量,有片面追求营利的倾向。个别举办者执行教育政策法规的意识淡薄,对学校实行家族式管理,过分限制校长和教师的自主权,管理机构设置不齐,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民主管理和监督。一些山区、农村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较差,合格教师很少,办学经费缺乏,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严重不足,无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生活动空间狭窄,存在安全隐患,成为新的“薄弱”学校。一些学校相互恶性竞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以不正当手段抢夺生源,影响了民办教育的社会声誉。

9.部分民办学校存在比较明显的风险

有些民办学校自建校舍,负债较多,偿还债务压力大,一旦生源不足,则容易陷入困境。有些民办学校投入甚少,办学条件简陋,低收费招收大量流动人口子女,也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的风险。还有一部分民办学校没有按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个别学校仍然有账外账的情况,有的甚至没有独立的学校账目和银行帐户,这种财务状况的最大风险就是抽逃资金,学校被迫关闭,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浙江、广东两省发展民办教育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困难和发展的前景,广东和浙江两省均积极应对,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此,根据调研,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作为两省民办教育发展的解决措施,力图能够积极促进当前民办教育的发展。

1.把民办教育纳入政府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民办教育的发展重点

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措施。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制定民办教育近期和中期的目标和措施,把民办教育从自发发展纳入有序发展的轨道。要调整、充实、提高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大力发展民办高中和民办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只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都鼓励加快发展。建议把民办教育的发展重点放在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幼儿教育、职业培训上,鼓励举办各类职业培训教育。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独立举办、合作举办、或与公立学校联合举办,也可以与境外人士、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特别是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2.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依法管理,为民办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针对当前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又不明确的问题,如税收、合理回报、学校停办后的财产处置、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制定易于操作的政策。对民办学校的资产归属做出明确界定,除明确举办者投入办学的资金、实物等属举办者所有以外,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明确办学积累的归属,加以细化,便于操作。

民办教育快速发展,难免良莠不齐。因此,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这也是为民办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建立责任范围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批、评估制度,重点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招生、教学和安全管理,并将其纳入督导和评估的范围。落实民办教育管理职责,做到民办教育的事务有人办理,遇到困难有机构协调,做到审批、执法、评估有机配合。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凡是现有民办学校不符合办学要求的,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以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整体教育质量;凡新申办的民办学校,严格执行设置标准,以此提升民办学校整体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管理权限成立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民办学校监督指导委员会,以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严格执行办学评估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每年有重点地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坚决取缔无证办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为加强规范管理,要贯彻以评促建的管理思想,逐步建立民办教育信息发布制度,防止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并建立对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与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评估活动,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3.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1)各级政府都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各地可以采取发行“教育券”等措施支持民办初中、小学和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2)各地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的有关规定,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收费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对急需新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对于大额投资举办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补助的对象应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3)制定政策,落实企业、个人投资办学的免税优惠。对于投资办学的企业或个人,其办学的出资额应免除相应的企业(个人)所得税。

(4)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已颁发多年,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作相应修改。

4.营造环境,形成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积极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作用。政府指导和支持成立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协会,支持和鼓励协会在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理论研究、开展民办学校的办学经验交流和研讨、加强民办学校信息沟通、强化民办教育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坚持正面宣传、正面引导,营造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新闻宣传和理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了解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正确认识民办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方面军,使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为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最终形成“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办学、社会依法参与、学生依法受教”的新局面。

总之,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民办学校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对严峻的挑战,要加快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立足长远,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责任编辑 孔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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