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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发布时间: 2022-03-17 08:52:16 浏览:

摘要:民法的本质是权利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以权利为本位,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一系列的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就是民法精神的彰显。若民事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如果不对权利加以限制,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民事权利的潜在受害者。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内容散落于法律规则之中,体现了法律对民事活动加以适当引导的倾向。作者主要就四点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历史沿革和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三种主要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第三部分即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四部分即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权利 法律效果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4-0046-03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概述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被称为权利正当性原则,这一原则是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发展而来,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态度转变,《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新增了关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部分,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根据史尚宽先生的主张,权利滥用即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很少有法官援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一旦适用,肯定代表着私权利、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能否受到应有的保护,在法律面前平等对待。但不可否认的是,此项原则必然带有自身的局限性,法条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为适用带来困难。因此,作者在这里也试着通过研究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得出了以下看法:

权利滥用应具备以下四点:第一,权利人享有合法的权利。此种权利是正当的、合法的,权利人原本就拥有,若其行使权利也是合法行为。而且权利人一旦超越了权利应有的目的或社会所容许的范围,对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都将造成损害。第二,权利人有行使权利或与行使权利相关的行为。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也是从正面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以合法的行使方式才是真正维护权利人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若违反之,权利人有可能触及刑事范围,构成犯罪行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过当,就会成为不公正、不公平,即成为权利滥用。第三,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具有故意或过失。这种主观心理状态系权利人明知其行使权利的结果会损害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發生。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主要心理状态就是故意,其由两种要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第四,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或可能造成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权利滥用所造成的损害是指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从法律规定的内涵上可分为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外部限制即权利均有外在边界,权利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之内行使权利。一旦权利人超越了外部限制即属于“无权利”状态,例如,虽然每个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如果这一权利遭到了滥用,如利用其言论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或在社会中引起一定的恐慌,则超越了权利的界限。内部限制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边界之内行使权利,亦须遵循一定的度,权利人需要在度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这样才是真正符合民法的精神和宗旨,但权利的行使一旦突破了自身的内部限制,就有可能从权利的正当行使开始转变为权利的滥用,例如,一栋楼中的某一位业主将其房屋擅自改造成冷冻仓库以供商业用途,导致其上下楼居民的墙壁结冰,房屋噪音大,这就突破了权利的内部限制。在如何确定内部限制的程度、内容时,应当从法律的一般原则乃至法律精神中寻求正当化的基础。

二、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

研究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学习和研究,同时从全局出发,若想规范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一定注意要扩大对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的理解。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抽象性,在内涵与外延上同时具有不确定性,属于概括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这一原则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很难把握,因此理解这一原则须结合个案,运用价值判断将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具体化,方便进行学理上的研究。现今的民法理论已将具体化的研究成果类型化,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行使权利的行为。

(一)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一般而言,权利可以被认为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一部分利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担保物权,等等,因此在法律上当权利人行使权利时,若他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这是被允许的,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或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使自己所得的利益极少,而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所受的损失极大,可推定为权利人是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通常情况下,权利人行使权利是为了实现和保有自身的利益,因此当权利人行使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对自己意义不大甚至不利于自己时,采用客观的利益衡量来看,推定权利人为滥用民事权利。

(二)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系满足人们的需要、促进社会生存、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必要秩序,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权利的行使不仅关乎个人,还将影响整个社会,只有正当、合法行使权利才是被法律所允许、公众所接受的,每个人的权利也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和社会的保障。行使权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并且需要符合民法中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若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此时将限制、剥夺个人权利的行使即为禁止权利滥用。

(三)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權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权利人选择了最为不妥的方式即以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的方式行使权利,推定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常被提及的包括:(1)损害与比例原则。若义务人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权利人的利益影响甚微,但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给义务人造成的损失巨大,二者不成比例时,可以推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权利人妨害相对人履行义务。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或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妨害相对人履行义务,进而形成有利于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人据此不当行使权利时,可以推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矛盾行为。若权利人的先前行为给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以为权利人会行使某项权利或者不行使某项权利,然而权利人在事后做出与之相反的行为,且此种行为导致相对人较大损失时,可以推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原则,它通常表现为每个权利人在实现自身意志自由也即行使权利时,权利人之间发生的冲突,冲突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多种情形的,但大部分都是权利人滥用权利所导致的,其必然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探究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对其的认识和理解,对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具体分析如下:

此项原则的性质从其实质上来讲,也就是要求权利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要求看似有些过于严苛,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在有些情况下,权利人行使权利看似只关乎个人,但其行为同时也涉及到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损害了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滥用民事权利。这种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思想形成之前,一直被认为是人们的道德义务来遵守,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时自觉避免损害他人利益,然而个人利益与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将这种道德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更加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与法律的实施方式不同,道德不可强制人们去遵守,法律则反之。道德与法律对人们的约束力不同,道德的约束力较弱,法律则反之,禁止滥用民事权利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对人们行为提出了更强的约束力。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有着重要的功能,首先,这一原则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对权利主义的改革,也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其具体内容各国也都经历了适应各自国情的变革,是特定阶段法制状况的表现。其次,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产生早于法律规范和制度,后者以前者为基础而制定相应的规范,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着指导立法的功能。再者,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的依据,能够解释和补充法律漏洞,帮助法官公平、合理地审理案件,以寻求法律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的衡平,同时做到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的作用。法律存在漏洞这是正常的,每个社会的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这种漏洞可能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考虑到的情况,也可能是立法者已经预见到存在漏洞,但故意留下空间,等待以后更加完善的制度。

探讨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性质与功能进而帮助我们更加了解这一原则,它肇源于民法,本来是诚实信用原则下面的内容,后通过逐渐发展,独立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指导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禁止民事权利滥用这一原则是从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因此带着伦理性,与一般的民法规范有着明显区别。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当中体现的道德属性是人类社会中必须具备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将这一原则从道德规范上升至法律的层面上,从而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了更加明确的指向和要求,使得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这一原则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法律赋予其强制力,更加有利于发挥这一原则的功能。

四、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是权利人应当合法、正确地行使权利,若行使权利损害到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则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因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障。

(一)不产生权利正当行使固有的效果

权利人在正当、合法的情形下行使权利,能够产生其期待的相应的法律效果,若权利人不遵守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法律将对权利人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由其承担因此产生不利后果。行使权利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若滥用权利便不发生行使权利本应发生的法律效果,例如出租人故意躲避承租人交付的房租,经过一段时间,出租人以承租人不交付房租为由,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如此行使权利为法所不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推定为滥用权利,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二)失权

若权利人不行使自身的权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使得义务人产生合理的信赖,有理由相信权利人不会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不再负担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此时权利人也不得要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权利失效,这是滥用民事权利的一种特别形态。权利失效是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两项原则的当然之意,也是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这两项原则是失权的基础,所以失权有其自身存在的理论依据。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普通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对有些形成权和抗辩权也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形成的不稳定的状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在法律中规定失权的意义就是为了衡平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说失权是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两项原则的反面规定,一旦违背了两项原则,则权利人行使。

(三)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一直是法治社会,每个人在社会中都应当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去指引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若个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权利人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失,并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为侵权行为并不以权利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因此当权利人只要实施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就被认定为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而针对滥用权利者,根据不同的情形,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超越民事范围的限度,造成严重后果,则须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强制许可

禁止权利滥用也逐渐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适用,最初是基于衡平法中的“不洁之手”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扩展,主要是针对防止专利人滥用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因下列两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在我国若是专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采取了不实施或利用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竞争并由此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就构成了专利权滥用。

立法对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层出不穷的滥用民事权利的现象如此之多,就是因为立法在此方面存在漏洞和空白,所以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立法上进行改变,避免有些人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换句话说,现在应当完善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制度,明确规范权利人的行为,并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罚,正是有效解决当前矛盾和问题的良方。

五、结语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原则,滥觞于克服权利主义的弊端,起着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在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对权利的行使賦予合理和适度的限制,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虽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但最终的意图仍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这一原则虽在《民法总则》中并没有进一步修改,但对其研究的脚步仍需前进,需要通过立法对这一原则进行前瞻性和先进性的规定,以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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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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