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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主体及其因子分析

发布时间: 2022-03-22 09:31: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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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息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纷纷构建数字化馆藏,通过网络为社会公众提供数字文化服务。这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建立的网络虚拟文化信息服务系统就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该系统生态主体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包括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产者、组织与传递者、消费者、监管者;该系统生态因子包括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本体、信息技术、信息制度以及信息时空。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这个有机整体。

关键词: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 信息生态主体 信息生态因子

中图分类号: G255.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4)01-0111-06

Analysis on Information Ecological Subject and Ecological Factors of Public Digital Culture Information Ecosystem

Abstract In information era,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organizations have been developing digital collections, providing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for the public through web. The virtual cultural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which is established by these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organizations, is public digital culture information ecosystem. The ecological subject of the information ecosystem is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information people, including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information creators, organization and transmitters, consumers, regulators; the ecological factors include public digital culture information ontolog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information temporal and spatial. The information ecological subject and ecological factors are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 on each other, constituting the digital culture information ecosystem together.

Keywords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information ecosystem; information ecological subject; information ecological factors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信息的生产、存储、传递、利用的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社会的信息需求也越来越广泛和复杂。在此历史背景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纷纷将各自的文献或文化资源加工转化为数字资源,通过网络为社会公众提供数字文化服务。借鉴信息生态系统的概念,由这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建立的网络虚拟文化信息服务系统就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本文试图对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的定义、生态主体和生态因子及其相互关系做一分析探讨。

1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概念

1.1 信息生态因子

1.1.1 环境及生态

在生态学中,环境是指某一特定生物体或生物群体周围一切的总和,包括空间及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生物体或生物群体生存的各种因素。环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必须有一个特定的主体或中心,离开这个主体或中心,就谈不上环境[1]。所指的主体或中心不同,环境也就不一样,其大小也是千差万别的,大到整个宇宙,小到基本粒子。

生态指生物在自然界的生存状态。生存状态包括适应性进化的历史和协调存在的现状格局[2]。探讨生态问题首先要涉及生态主体和生态环境这两个概念。生态主体是特定生态环境中的生物体或生物群体,是研究者关注的主要对象。需要强调的是,生态主体是相对的,它随着研究者研究对象的变化而变化。一旦研究生关注的对象发生改变,之前的生态主体就成为新的生态主体的生态环境。例如,研究者研究的主要对象是非洲草原地区的狮子,那么豺狼等其他动物、植物、土壤、大气、河流等就是狮子这种生态主体的生态环境;若研究生关注的是非洲草原地区的豺狼,那么狮子等其他动物、植物、土壤、大气、河流等就是豺狼这种生态主体的生态环境。生态主体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之中,生态环境为生态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必须的资源。生态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在受到生态环境影响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研究目标和范围的影响,可以将生态环境分为内(小)环境和外(大)环境。

1.1.2 信息环境及信息生态

信息环境是非常重要的人类社会环境,在影响人类这一生物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因素中,

信息环境指与人类信息活动有关的一切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它是社会环境的一部分,是在自然环境基础上经过人类加工而形成的一种人工环境[3]。在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发展到信息社会的进程中,信息环境对人类这一生物体的生存与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谐的信息环境有利于人类顺利地开展信息活动,进行信息的获取、交流和传递,满足信息需求,实现信息的无限增值;相反,相对恶劣的信息环境不利于信息的流转,难以满足人类日益复杂的信息需求。但现实情况是,信息孤岛、信息鸿沟、信息垄断、信息污染等不和谐的信息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新的理论来指导与研究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了一种现实需求。

随着生态学理论在数学、化学、经济学、社会学、行为科学以及人类学等领域的不断渗透,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也被用来探讨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关系。信息生态(information ecology)就是将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运用到信息管理问题研究过程中而产生一个新的概念和跨学科研究领域,该词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被西方学者所使用,它被用来表达生态观态和日益变得重要和复杂的信息环境之间的关联[4]。需要说明的是,“信息生态”只是一个中性词,它只是表明对人类这种生物体的生存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环境的一种状态,信息生态可以“平衡”也可以“失衡”。因此,将信息生态定义为“在特定的信息空间,信息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一种均衡运动状态……”[5]是不准确的,该定义其实阐述的是和谐的或者平衡的信息环境状态,而没有考虑到非和谐或者失衡的信息环境状态。笔者认为,如果将此定义中的“均衡”二字去掉,则能够更加准确地表达出信息生态的含义,即信息生态是指在特定的信息空间,信息人与信息环境之间以信息需求满足为目标、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信息传递和反馈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运动状态,是信息人与信息环境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1.1.3 信息生态因子

在生态学中,生态因子(ecological factor)是指环境要素中对生物起作用的因子,如光照、温度、水分、氧气、二氧化碳、事物和其他生物等[1]。生态因子不包括研究者关注的主要对象,即不包括生态主体。蒋录全认为,信息生态因子是指信息环境中对人类及社会组织的成长、行为、发展、流动和分布以及社会进化与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环境要素[6]。信息生态因子主要包括信息本体、信息技术、信息制度以及信息时空等信息环境因子。信息本体是由信息内容和信息载体构成的实体,或者说信息本体就是指信息本身。信息技术是用于管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技术设备及其相应的使用方法与操作技能。信息制度是被制定出来约束信息人行为的规则,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信息标准、信息伦理等。信息时空包括信息人的信息活动占用的时间以及信息人的生存空间(信息人所在地)和活动空间(即信息人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空间)[7]。

1.2 信息生态系统

1.2.1 生态系统

系统是指彼此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事物有规律地联合的集合体,是有序的整体。生态系统(ecosystem)就是在一定空间中共同栖居着的所有生物(即生物群落)与其环境之间由于不断地进行物质和能量流动过程而形成的统一整体[1]。地球上的草原、森林、湖泊、海洋等都是由生物与非生物构成的一个相互作用、物质不断循环、能量不停流动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这个概念是由英国生态学家Tansley在上世纪三十年代首次提出,并经其他生态学者逐步完善。生态系统是当代生态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包括非生物环境、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分解者四种组成成分[1]。

1.2.2 信息生态系统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信息生态系统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较多的学者都给信息生态系统的下了定义。Nardi和O’Day认为信息生态系统是在某一特定环境里由人、实践、技术和价值所构成的系统,并认为在该系统中,占核心地位的不是信息技术,而是信息技术支持下的人的实践[8]。李美娣认为,信息生态系统是信息自身与生命体及其周围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9]。蒋录全将信息生态系统定义为“在一定的信息空间中,由于信息交流关系而形成的人、人类组织、社区与其信息环境之间由于不断地进行信息交流与信息循环过程而形成的统一整体” [10]。娄策群提出信息生态系统是信息人与信息生态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7]。笔者认为,蒋录全与娄策群的定义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娄策群的定义更加简洁明了,更加突出了人这一生物体在信息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信息生态系统。按照系统存在方式分,可以分为实体信息生态系统与虚拟信息生态系统;按照系统的主要功能分,可以分为银行、政府、医院以及图书馆等信息生态系统;按照系统的范围分,可以分为某一社区、地区、国家乃至全球信息生态系统;等等。

1.3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

借鉴信息生态系统的概念,结合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的特点,可以把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定义为:在特定的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空间中,由于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而形成的,由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和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环境组成的,具有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交流与反馈等功能的网络虚拟有机整体。简单的说,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就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与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网络虚拟有机整体。定义表明: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是一个虚拟的信息生态系统,它不是现实中的实体信息生态系统;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是一个虚拟的公共文化信息生态系统,网络上其他类型的信息生态系统则不包括在内;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由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和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环境组成,其中,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包括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产者、组织与传递者、消费者以及监管者,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环境包括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本体、信息技术、信息制度、信息时空等(该系统在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位置见图1)。

2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及其相互关系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主体,是指一切具有公共数字文化信息需求和信息能力,并参与到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中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具体包括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产者、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组织与传递者、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消费者、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监管者四种类型。每一种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又包含了若干的个人和社会组织,故相应形成了四类不同的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种群。

2.1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产者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产者是创造或生产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的个人或社会组织。信息是由信息生产者创造或生产出来的,作家、记者、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网民等都是信息生产者。尽管很多文化信息最开始被生产出来的时候都不是公共的,也不是数字化的,它们需要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购买和(或)进行数字化处理。但是,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只是改变了信息的存在形式或改变了信息载体形式(并没有改变信息内容本身),只是给公众提供了一个免费获取这些数字化文化信息的途径或渠道(并没有创造文化信息内容),当然,这些机构肯定也是生产了诸如服务标准等信息,但其主要功能并不是生产信息。因此,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产者与信息生产者的范畴几乎是一样的,只是信息生产者生产的信息并不都是或最终会成为公共数字文化信息。

2.2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组织与传递者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组织与传递者是组织与传递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其目的是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基本的文化信息服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增加社会福利。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组织与传递者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新的信息环境下,这些机构将通过数字化、购买以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数字化资源进行组织、整序、优化、存贮,形成自身的数字化馆藏,然后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新型传播载体或信息渠道传输公共数字文化信息资源。

2.3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消费者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消费者是在信息需求的驱使下,通过信息交流活动汲取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的个人或社会组织,涉及面非常广泛。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等用户都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消费者。这类信息人种群通过计算机、数字电视、手机、手持阅读器、平板电脑、电子触摸屏等终端设备阅读报刊、查阅档案、欣赏美术作品、观看戏曲、鉴赏文物等。

2.4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监管者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监管者是为了保证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有序、规范地进行,而对参与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的个人和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如制定相关信息政策和法律、进行信息行政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7]。我国文化部的部分职责是“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11]。因此,可以说,文化部是我国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的最高监管者。

2.5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的相互关系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之间以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流转为中介,在参与以自身生存、发展以及服务社会公众、保存人类文明为目的的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过程中,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产者、组织与传递者、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反馈形成了互动、双向的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循环链,这三种信息人既有各自明确的角色分工,又相互寄生、转化,在不同的场合和阶段可能扮演不同的角色。监管者对生产者、组织与传递者和消费者的信息行为进行监管,以确保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尽力维护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的平衡(信息人之间的关系见图2所示)。

3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因子及其相互关系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因子就是在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空间里,对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这一生态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产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的环境因素。根据研究目的、环境范围的大小,以及环境因素对主体影响的直接与间接,可以把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环境分为内(小)环境和外(大)环境。内(小)环境就是对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主体产生比较直接的影响的环境因素的集合,这些因子包括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本体、信息技术、信息制度以及信息时空等;外(大)环境就是对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主体产生比较间接影响的环境因素的集合,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见图3)。因对对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主体产生间接影响的环境因子比较宽泛,本文仅对对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主体产生比较直接的影响的生态因子进行简要阐述。

3.1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本体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本体就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资源本身。公共数字文化信息资源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开展的前提,是该信息生态系统存在、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因素。公共数字文化信息资源是联系该信息生态系统主体的纽带,它们是信息人生产、组织与传递以及利用的对象。不同种类的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通过公共数字文化信息资源的流转联系起来。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使命就是保存人类文明并不断满足信息消费者(用户)日益复杂的信息需求。在这个系统里面,人类文明是通过数字信息资源内容表现出来的,信息资源内容承载着人类文明。没有信息资源,人类文明就缺失了可供传递的客体,也就无法满足人类了解、学习、研究以及创造自身文化信息的需求。公共数字文化信息资源的存在让这一切变得更加简单和高效。

3.2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技术

从广义上说,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技术就是指一切创造、获取、组织、传播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的手段和方式,主要包括数字化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前文已经提到,很多文化信息被生产出来的时候并不是数字的。要将这些信息转化为数字格式的,那就需要运用到数字化技术。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由于收藏的文献类型有所差异,故采用的数字化技术也有所区别。文物数字化技术主要包括静态平面数字技术(拍摄或扫描,并通过Photoshop等图像处理软件进行相应处理)、静态立体数字技术(三维软件建模、设备仪器测量建模、利用图像或视频来建模等)、动态平面数字技术(二维动画、数字平面交互技术、数字影视媒体技术等)、动态空间数字技术(三维动画等)等[12]; 因图书和档案载体的相似性,图书和档案的数字化技术有很多类似的地方,纸质图书数字化技术与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就是指的将各种传统的原始文献通过扫描、转换、压缩、加密,存放于各种海量存储介质上的手段和方式[13],但由于载体本身的状况(比如很多珍贵档案载体由于年代久远而不能随便用手触碰),具体操作的方式方法会有区别,对于视听文献以及视听档案则需要采取其他专门的数字化技术。在将馆藏资源数字化,并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加工之后,最终通过网络传播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3.3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制度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规范有序可持续进行而制定的公共数字文化信息行为准则,具体包括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收集、加工、传递、保存以及利用方面的法律、政策、标准以及伦理等。在促进公共数字文化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共数字文化信息制度主要作用是引导、指导、调节、干预、规范、评价、强制、预测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行为。近年来,在各项规章制度的作用下,我国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档案馆、数字美术馆的建设方兴未艾,不断地提高着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服务效能和社会效益。为了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力度,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社文发[2011]54号)。《意见》提出在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逐步拓展范围,带动数字美术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设,大力整合汇聚非物质文化遗产、国有艺术院团、民间文艺社团等方面的数字化资源,不断丰富和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14]。《决定》调控着相关信息人的行为,对我国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方面的组织规划、资金投入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4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时空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时空就是指开展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所涉及的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对信息人个体来说,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有开始、持续和结束的过程和周期。这一过程时间的长短与个体信息需求、信息能力以及信息丰富度、可获得性等因素有关。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在时间轴上不同的时间点有不同的信息活动表现,这就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活动的时间表现。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空间是指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的生存空间以及活动空间。信息人都是生活在物理实体空间里的,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当然不会例外,但与其他信息人不同的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获取、传递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的空间是在网络虚拟空间。因此,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空间包括了物理实体空间(主体生存空间)和网络虚拟空间(主体活动空间)。正是由于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主体活动空间的特殊性,“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使用任何数字化设备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任何知识”(周和平语)的全时空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美好愿景[15]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3.5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因子的相互关系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因子不仅对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主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且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因子之间也存在着普遍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一种信息生态因子的变化会引起其他生态因子的变化。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产、组织、传递以及利用需求的增加,要求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打破了信息时空的界限,提高了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产、组织、传递、效率、利用的效率,提升了服务效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就需要相关的政策法规加以调节和控制。这些政策法规可以规范和引导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的生产、组织、传递和利用行为,并保证必要的财政投入。这些信息生态因子的相互作用形式包括一对一交互作用、多对一同时作用、一对多同时作用、多因子链式作用、多因子环式作用,作用效果包括相互限制、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替代[16]。只有各个生态因子和谐发展,结构合理,公共数字文化生态系统才可能达到平衡状态。

4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与信息因子的相互作用

构成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静止不动或偶然聚集在一起的,它们息息相关,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规律地组合在一起,不断地发生相互作用。整个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就是相关信息人和信息生态因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相互作用是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要素不断运动、发展的动力,并普遍存在于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系统之中[17]。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的生存与发展,以及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之间的信息流转都直接或间接受到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因子以及整个信息生态环境的影响,这促使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通过学习或被动或主动地去适应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环境。同时,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对各个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因子以及整个信息生态环境都会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认识世界以及改造世界的需求和能力,故还会对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环境进行改造。

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本体、信息技术、信息制度、信息时空都必须通过信息人才能发生作用。公共数字文化信息本体是相关信息人生产、处理、交流、欣赏的对象,也是相关信息人的工作养料(如创作者需要根据已有的知识信息进行写作);信息技术是由信息人研发改进的,反过来,信息技术对信息人的信息行为模式、信息能力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公共数字文化信息制度是由信息人制定、调整并完善的,反过来又约束、规范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的行为;尽管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打破了信息时空的限制,但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仍然受到信息时空的制约,其需要遵循自然时空的规律(比如作息时空规律),当然,与传统信息时空相比,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根据其目的和需要,能够更加灵活地处理信息时空的限制问题(如可以在晚上通过网络获取自身需要的信息知识或者提供信息服务)。总体来说,公共数字文化信息生态因子对相关信息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出综合性规律、非等价性规律、木桶效应法则[18],而公共数字文化信息人对信息生态因子的作用规律主要体现在适应和改造两个方面,以让自身能够游刃有余地生活在这个信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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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义(1986-),男,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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