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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7篇)

发布时间: 2024-02-22 12:16:04 浏览:

篇一: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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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

  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

  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

  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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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

  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

  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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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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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托管关系确定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

  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

  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

  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

  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效行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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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

  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

  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

  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

  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人事任免权;

  6、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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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

  8、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9.被托管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制定权;

  10、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八章

  监督控制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按照《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

  2、通过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经营动态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实时监督。

  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

  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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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进行事后的核实、监督。

  第九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受托人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

  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

  2、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考核兑现方案予以兑现相应酬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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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

  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

  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

  托管)。

  第二条

  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

  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

  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

  (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

  是指业务专

  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

  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

  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

  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

  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

  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

  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

  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

  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

  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

  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

  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

  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

  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

  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

  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

  责。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

  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

  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

  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

  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

  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托管关系确定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

  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

  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

  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

  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

  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

  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

  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

  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

  管企业的有效行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

  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

  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

  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

  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合同)》

  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

  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

  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

  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

  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

  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

  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人事任免权;

  6、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

  8、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9.

  被托管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制定权;

  、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八章

  监督控制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

  行监督。

  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外

  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按照《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

  管企业经营信息。

  2、通过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

  门要加强对日常经营动态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

  企业进行实时监督。

  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

  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对受托人

  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

  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

  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

  3.

  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进行事后的核实、监督。

  第九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合

  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

  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受托人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

  《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

  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

  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

  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

  2、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考核兑现方案予以兑现相应酬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

  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年

  月

  日起试行。

篇三: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准绳:

  1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裕授权准绳。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举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裕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举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涉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一样平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2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分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分,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举行一样平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标准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事情;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动举行监督;

  2、实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3第五章托管关系肯定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首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用行权。关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同等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抉择。

  4第十九条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度委托经营目标义务书》中应明确规定功绩考核目标、考核标准、赏罚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义务书的审核权;

  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

  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

  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人事任免权;

  6、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

  57、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

  8、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9.被托管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制定权;

  10、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八章监督掌握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进程和结果举行监督。

  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举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员应实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依照《外派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实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

  2、通过职能部分的归口管理举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分要加强对一样平常经营动态监督,依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举行实时监督。

  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

  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

  63.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功绩举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举行事后的核实、监督。

  第九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依照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义务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举行一次周全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受托人托管经营功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义务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

  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

  2、企业管理部分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义务书》的考核结果,并举行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财务部分依照审定的考核兑现计划予以兑现相应报酬。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篇四: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

  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

  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

  托管)。

  第二条

  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

  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

  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

  (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

  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

  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

  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

  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

  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优质范文

  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

  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

  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

  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

  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

  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

  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

  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4、委托人

  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

  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

  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

  责。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括:

  其管理职责包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优质范文

  .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

  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

  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

  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优质范文

篇五: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提?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第?条为规范托管?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委托经营的监管?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以下简称受托?),通过委托经营管理?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经营和管理的?为。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第?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对其实施监督。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与受托?协商确定。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式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受托?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的利益;2、充分授权原则。委托?是以企业委托的?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进?管理,必须给予受托?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对受托?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第?条委托?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式进?管理: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控制与监督;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等?级管理?员进?管理;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4、委托?不直接?预受托?、被托管企业的?常经营管理活动。第四章委托?管理职责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第?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1、审定委托?与受托?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2、审定委托?与受托?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标责任书》;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事项。第??条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2、组织与受托?签订《年度委托经营?标责任书》;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审核;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级管理?员进?业务归?管理;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事项进??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考核。第??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作;2、审核、监察受托?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审计;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考核。第?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其管理职责包括:1、代表委托?对受托?的经营管理?为进?监督;2、及时向委托?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经营决策;3、及时向委托?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为;4、代表委托?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全?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托管关系确定第?四条委托?与受托?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1、托管期限;2、委托范围及内容;3、委托?、受托?权利和义务;4、投?、产出及收益分配;5、资产的使?、维护(修)及管理;6、保证和承诺;7、其它约定。第?五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效,托管关系即确定。第?六条委托??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第六章?权机制第?七条为保障受托?正常?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事项??的“?权”机制。第??条受托?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效?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事项,受托?与委托??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致意见,通过委托?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第?九条被托管企业?管层?事安排由委托?和受托?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第??条委托?与受托?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第???条《年度委托经营?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第七章托管权限划分第???条委托?的权限如下: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标的审批权;4、被托管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权;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7、被托管企业重?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第??三条受托?有如下权限: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权限内的审批权;2、被托管企业年度?标责任书的审核权;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事任免权;6、被托管企业?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7、被托管企业?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8、被托管企业?产经营管理权;9.被托管企业?产、技术、质量等??标准制定权;10、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第?章监督控制第??四条委托?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监督。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进?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级管理?员应及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经营决策,按照《外派?员管理办法(试?)》的要求,及时向委托?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2、通过职能部门的归?管理进?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常经营动态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实时监督。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审计评估。第??五条委托?对被托管企业采?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法实施监督管理。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对受托?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标进?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标管理。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事项的审核,对受托?和被托管企业的重?经营决策?为予以审核、监督。3.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的托管绩效进?事后的核实、监督。第九章考核与评价第??六条根据委托?与受托?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标责任书》的规定,委托?每年对受托?进??次全?考核。第??七条对受托?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第???条每年年初,委托?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上?年度托管业绩进?考核,其程序为: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2、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年度委托经营?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4、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考核兑现?案予以兑现相应酬劳。第?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委托?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第三?条本办法?2018年??起试?。

篇六: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权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或关联资产的委托经营和管理。根据资产形成来源不同,可分为自有经营性不动产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两大类,其中:

  (一)自有经营性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形成的资金、债权等资产购置形成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或是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以出资、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团公司,并明确集团公司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

  (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经营管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因征拆、建设等原因形成的未随项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产等剩余不动产。

  第四条

  形式:

  (一)授权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收取经营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据资产运营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

  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包括授权经营、委托代管以及租赁经营三种----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

  (三)租赁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

  第二章

  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审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和督促受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工作。其中:

  (一)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订、修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开展资产委托经营或管理单位的选择、更换及其经营(管理)绩效考核;负责组织开展委托资产的移交和收回;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和下达委托资产的年度经营或管理计划及其调整方案;负责跟踪、汇总和分析委托资产数量和价值等基础信息以及日常运营和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审核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负责组织审核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

  (二)计划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自有经营性委托资产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相关管理工作;参与自有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单位选择、更换或其经营管理绩效考评,负责其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查;负责自有经营性委托资产的处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扩)建和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核。

  (三)城建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城建项目附属委托资产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城建项目附属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单位选择、更换或其经营管理绩效考评,负责其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查;负责城建项目附属委托资产的处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扩)建----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和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核。

  (四)投资发展部门主要负责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和绩效考评中涉及投资管理内容的审查;参与审核受托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的委托资产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参与审查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

  (五)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清查和汇总集团公司城建项目中可移交进行统一委托经营或管理附属不动产;负责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城建项目代建单位和受托单位办理相关可委托经营或管理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的移交和接收手续;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代建单位解决已移交委托经营或管理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的遗留问题;负责组织相关代建单位做好集团公司城建项目中未移交进行统一委托经营或管理的附属不动产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未移交集团公司进行统一委托经营或管理的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

  (六)内部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受托单位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内控体系;负责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参与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选择和更换,负责其中涉及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审查;参与委托资产的移交、收回、处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的审核,负责其中涉及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

  受托单位是委托资产的直接实际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要求,组织开展委托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二)

  (三)

  确保受托期间委托资产的完整、安全;

  拟订和实施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

  依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将关系委托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

  管理工作;

  ----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负责委托资产的巡查、清点、招商、出租、日常维护保养(小修)等日常经营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五)

  按照集团公司审议意见,组织实施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

  (六)

  负责建立健全委托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工作体系和管理台账,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反映委托期内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

  益或租金;

  (八)

  工作。

  第三章

  资产委托及移交

  第八条

  第九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从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中选择确定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单位。

  集团公司按以下程序确定委托资产受托单位:

  负责建立委托资产经营管理专账专户,依法依规开展开展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根据集团公司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资产委托经营收入、收(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意见,通过集团公司网站或OA系统等渠道,发布资产委托经营信息及受托单位遴选方案;

  (二)意向受托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企业经营资质、业绩证明以及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营管理方案和协议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议、董事长审批;

  (四)根据公司审批意见,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受托单位与集团公司签署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办理相关委托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与受托单位签订的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委托资产基本情况;

  (二)拟委托资产类型;

  (三)拟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和期限;

  (四)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收入缴交和成本支付要求;

  ----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五)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计算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如涉及);

  (七)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委托资产占有单位与选定受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拟委托资产没有或是未明确占有单位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资产所在单位履行占有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拟委托资产占有单位移交资产时,应编制资产明细清单,逐项说明拟委托资产的数量、价值、坐落、规划用途、利用现状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权证、账簿、工程技术文件、建造或维修协议等相关资料。拟移交资产正在经营或以往有经营的,委托资产占有单位同时提供相关经营收支、债权债务、合同协议和会计账簿等相关经营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

  受托单位会同委托资产占有单位,对照资产明细清单逐一核对拟移交资产实物及相关台账和资料,清理拟移交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瑕疵、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填写委托资产移交单。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作为监督方参与委托移交过程。各方确认盖章后,完成委托资产的移交。

  对委托资产存在的产权瑕疵等遗留问题,原则由委托资产原占有单位负责解决,受托单位积极配合和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变更,按照本章选择确定受托单位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章

  委托资产监管

  第十六条

  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管理:

  (一)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调整;

  集团公司对下列涉及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集团公司委托资产监管实行分级授权、计划管控、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二)

  (三)

  (四)

  (五)

  (六)

  除外);

  (七)

  (八)

  项;

  (九)

  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委托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委托资产其他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集团已出租委托资产的转租;

  授权经营资产和委托代管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装修以及权证办理等后续支出;

  委托资产的征拆、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

  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发商品房的出售;

  委托资产对外出租超过10年(住宅类直管公房出租给有公房承租资格的自然人公司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规定,由受托单位自行研究决策;相关经营管理情况按季度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委托资产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受托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年度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计划编制要求,编制所管理委托资产的年度经营或是管理计划,详细说明委托资产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组成及其计算依据。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受托单位提交的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受托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审批确定的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组织开展委托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中:

  (一)涉及委托资产处置、投资等影响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受托单位董事会研究决策后,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资产管理或投资发展等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和投资管理----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提请集团公司审批决策。

  (二)涉及出售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发的商品房,由受托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销售方案,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并报集团公司审议批准。集团公司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

  (三)涉及集团公司所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权证办理,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

  (四)资产对外出租期限超过10年、转租已出租委托资产,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审批确定委托资产受托单位时已同意的除外)。集团公司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

  (五)授权经营资产和委托代管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项,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

  (六)委托资产发生突发事件或受突发事件影响,急需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时,由受托单位按相关资产应急管理预案组织实施,同时将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和费用支出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和应急管理等规定,由资产管理或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公司主要领导紧急批示处置,事后提请集团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按程序予以追认。涉及受托单位垫付资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初审,分管领导审查,报总经理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将相关费用返还受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和资产委托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年度经营(管理)计划难以完成,受托单位可向集团公司申请调整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具体经营(管理)计划调整程序,按照本章第二十条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一)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提交委托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财务、统计报表信息;

  (二)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委托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项,确保委托资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自有经营性资产和城建项目附属资产委托经营(管理)专用帐套,同时设立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收支专户,对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收入(收益)和支出实行分类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根据委托资产类型、内容和委托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集团公司采取收支两条线或是收益缴交等方式,对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具体收入支出管理方式和资金管理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协议以及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考核机制,对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支付受托单位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结束2个月内,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会同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受托单位上一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完成及委托资产保全情况进行考核。相关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确认。

  第二十八条

  受托单位年度实际经营收入和委托管理成本,同比计划目标偏差超过10%的,受托单位应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书面说明偏差产生原因,报集团公司审议。

  第五章

  委托资产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理。

  第三十条

  受托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协议约受托单位享有委托资产的自主经营管理权,负责委托资产的日常经营管定,落实人员、设施设备和资金,建立健全内部委托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第三十一条

  各受托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委托资产经营管理专账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并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受托单位以自营或是对外出租等方式运营管理委托经营资产,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协议。相应收入和支出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受托单位选择确定潜在承租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自主遴选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三十四条

  受托单位对外出租委托资产时,相关资产经营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未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委托资产,受托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委托资产市场价值,并作为确定资产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相关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结果的确认和使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受托单位对外出租委托资产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住宅类直管公房出租给有公房承租资格的人除外)。出租期限超过10年的委托资产出租项目,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4款规定,组织审查和报批。

  第三十六条

  委托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委托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或是协商。资产继续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期限,继续出租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格。

  第三十七条

  委托资产出租后原则上不允许转租。确需转租的,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4款规定,组织审查和报批。

  第三十八条

  受托单位应定期、不定期盘点和检查巡视委托资产,落实和维护集团公司资产所有者权益,保证委托资产安全。

  委托期间,委托资产出现严重损毁,影响受托单位经营管理的,受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损毁情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资产鉴定报告,甄别事故原因----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和责任主体,评估相关恢复或修复费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产处理意见,并参照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报集团公司批准。

  集团公司决定不修复或更新相关委托资产时,可与受托单位协商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第三十九条

  委托资产恢复或修复费用原则由集团公司负责,但认定是受托单位管理责任的除外。集团公司有权就受托人管理不善引起的资产损毁和破坏事项,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期间,委托资产因全部或者部分被政府部门征收/征用而不具备委托经营管理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集团公司与受托单位可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应资产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归集团公司所有或按与受托单位以及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国家相关征收法律法规对资产征收补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具体负责委托资产征拆补偿洽谈工作的受托单位,经组织专题审议研究,集团公司可按所取得补偿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单位代办费用(不超过补偿收入的5%)。

  第四十一条

  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因委托资产发生对外投资、转让、划转、置换、捐赠、清算等涉及第三方且影响委托资产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时,集团公司应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就继续委托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协商,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委托经营管理期满且双方无续签意向情况下,受托单位应将委托资产(含期初移交资产和委托期内新增应归属集团公司的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清点造册,移交给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计划财务部门、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会同受托单位对委托资产数量、价值及相关材料等事项进行清点确认,完成资产回收手续。对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因受托单位过错造成的委托资产价值减损或资产流失,受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受托单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列入企业年度经营----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业绩考核和领导人任期考核范畴。

  第四十四条

  受托单位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二)侵占、挪用委托资产;

  (三)在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经营资产,造成委托资产经营效益低下;

  (四)未经集团公司许可与第三方开展关联交易,侵害集团公司利益;

  (五)未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委托资产重大经营事项;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视其情节与后果,集团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和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其情节与后果,集团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和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集团公司资产已委托相关企业经营或管理的,继续由原受托单位经营或管理。相关受托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委托资产经营或管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占有单位是指拟委托资产移交受托单位管理前资产实际使用(管理)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根据XX印发的XX文件精神划转给集团公司的机关办公用房、企业经营用房、民用住宅等房屋,以及此后由承租使用单位在上述房屋基础上新建、----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WORD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改(扩)建并已将产权办理到集团公司名下的房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资产的大修、中修及日常维修保养(小修),主要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具体分类判定标准,比照XX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解释。其他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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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局部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

  为标准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

  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局部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

  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

  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局部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托管的原那么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托管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

  1、权责明晰原那么。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那么。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那么。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方案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

  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

  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方案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标准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

  第五章

  托管关系确定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

  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

  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

  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

  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效行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

  .

  第十九条

  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根底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

  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方案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方案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

  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

  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

  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人事任免权;

  6、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

  .

  7、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

  8、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9.被托管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制定权;

  10、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八章

  监督控制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按照?外派人员管理方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

  2、通过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经营动态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实时监督。

  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方案和预算方案,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

  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

  .

  3.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进行事后的核实、监督。

  第九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受托人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

  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

  2、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考核兑现方案予以兑现相应酬劳。

  第十章

  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18年

  月

  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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