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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6-02 15:05:02 浏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切实做好2017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XX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XX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2017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5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于牲畜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要根据监测情况自主制定防疫政策。确定需要实施强制免疫的,要以区为单位上报申请,经市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批准,报省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免疫。  

要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统筹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伪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要严格落实自购强免疫苗养殖场逐级备案和禽流感非免企业备案制度,建立健全饲养档案和免疫档案。  

三、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监管和免疫效果跟踪监测。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四、免疫程序及集中免疫时间  

坚持规模养殖程序化免疫和散养畜禽集中免疫相结合的免疫方式,严格落实每月“补免日”制度。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全区春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集中免疫时间:3月初开始,4月20日前结束;全区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集中免疫时间:9月初开始,10月20日前结束。  

五、免疫组织实施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种类  

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为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具体种类为: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Re-7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Re-7株+Re-8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Re-8株)、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MYA98/BY/2010 株或O/GX/09-7株+O/XJ/10-11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脾淋源)、小反刍兽疫疫苗。  

(二)免疫计划要求  

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附件1-5)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等,以区为单位上报申请,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后,可以不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猪企业,以区为单位上报申请,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后可以不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畜禽非免企业必须要层层落实防疫责任,强化饲养场综合防控措施,严格实施封闭式饲养管理,加强其周边地区家禽的免疫,确保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  

对于满足强免疫苗自购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省里关于自购强免疫苗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相关责任,强化制度建设,加强疫苗管理、档案建设和免疫效果评估,保证免疫质量,并按规定及时逐级备案。  

(三)强免疫苗的调拨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开展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要切实强化强免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保障疫苗供应和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四)疫苗副反应的处理  

在使用政府统一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免疫时,发现有注射疫苗不良反应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注射疫苗反应严重或因疫苗反应造成死亡的要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将有关照片、免疫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疫苗生产企业,赴现场调查处理。  

(五)免疫技术培训  

要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逐级做好免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消毒等内容,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免疫规范操作。  

(六)免疫档案的建立  

要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实施档案动态管理,对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免疫信息统计报告  

按照农业部要求,我区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兽医站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将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  

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疫苗经费仍由中央和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分摊比例继续按原分摊比例执行。  

(二)疫苗经费使用管理  

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免疫责任  

要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场到户到人。严格落实自购强免疫苗养殖场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免疫企业备案制度,及时签订防疫承诺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且造成疫情传播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二)监督管理  

要不断强化动物卫生检疫监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政策,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要严格落实调运前强化免疫制度,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管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三)免疫效果监测  

要积极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采用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免疫畜禽进行抽检,对被抽检的场(厂)、街道或村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组织补免。  

(四)督导检查  

区农林水利局根据各街道免疫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各兽医站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并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及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工作考核  

XX局将组织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和重大动物疫病全年防控目标考核,并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名义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站要进一步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八、其他  

各站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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