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8-07 11:45:03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函〔2020〕3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名录系统管理坚持自愿申报、应录尽录、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录入审核

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二)规模适度。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自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不少于5年,流转期内无转包行为。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30亩;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200头,其余畜禽养殖按照猪当量换算。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

(三)生产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符合本地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有规范的名称,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有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建立了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四)信用良好。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近5年内无90天以上逾期贷款记录。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于每年9月底前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自愿申请录入名录系统,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录入申请及相关资料经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合格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自主或委托他人(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管理。

第三章管理服务

第九条录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变动时,要及时申请变更、完善。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录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比例不低于名录系统入库总数的5%。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第十一条录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一)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对于从名录系统中清除的家庭农场,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且3年内不得纳入名录系统。

第十三条录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应示范评定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录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成功申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家庭农场,应同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开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开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 农场 管理办法 名录 家庭

版权所有:无忧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无忧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无忧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9022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