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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党政关系规范化

发布时间: 2022-03-14 10:07:02 浏览:

高校党政关系问题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条例》的这一规定,高校党委和以校长为首的行政之间的关系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又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分工和协作的关系,既不同于同一组织内部不同部门间的专业分工和协调配合的关系,也不同于同一组织内部不同层次间的集权和分权的关系。规范高校党政关系是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高校党政关系的科学内涵

1.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是整体的、全面的、不可分割的,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统一,任何片面强调其中的某个方面而忽视其它方面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高校党委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和《条例》,应依法按章全面履行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职责。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师生,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的各项工作,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是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并保证监督其得到有效地执行。三是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和干部队伍建设“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监督等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2.实行党政职能分开,改进党委领导学校工作的方式。党政职能分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那种认为强调党委的领导作用,党委就必须包揽一切、指挥一切的想法是错误的;认为党政职能分开,就是“党只管党”、只管思想政治工作而不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想法也是錯误的。因此,党政职能分开后,校党委应改进领导方式,保证对学校工作领导的全面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支持和保证校长独立负责地、民主科学规范地行使职权。

一是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高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学校行政和其它组织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是高校党委实现对学校工作的领导的主要方式。二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和干部队伍建设“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策在学校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三是强化对学校行政工作的监督。党政职能分开后,党委不再替代校行政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规范地行使职权,同时强化对学校行政工作的监督,监督校行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校党委会的决定,依法办学、按章办事,防止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四是统筹协调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工作,支持它们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党委的决策部署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五是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系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政职能分开后,党委从具体的行政事务和矛盾中摆脱出来,应集中精力切实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党员包括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和支持系级党组织在系(院、部)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育和依靠广大党员包括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各自的岗位上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执行党委的决定,并影响和带领广大教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这是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渠道。

二、规范党政关系是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几经变化,从“校长负责制”到“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核心在于调整高校的党政关系。但体制的弊端仍未彻底消除,主要表现为:权力仍然比较集中,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专业化、科学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机构设置仍偏多,职责不清、效率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优化组织结构,完善权责体系,使学校各组织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以达到履职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从而保证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未能取得预期成效,根本的原因在于学校的党政关系仍未理顺,党政职责不清、以党代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由于党委代行了许多行政权力,代理了许多行政事务,妨碍了校行政独立的、有效的工作系统,使得校行政难以独立地、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能;由于党委代理了许多行政事务,把大量的精力耗费在处理行政事务上,使得自身的决策活动受到了影响,导致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不够,集思广益不够,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不高;由于以党代政,使得党委对校行政的监督形同自体监督,从而削弱了党委的监督职能,使得权力失范进而导致权力滥用成为可能;由于党政职责不清,党委和行政的内设机构出现一定程度的重叠,导致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相互扯皮,降低了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因此,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理顺党政关系,认真解决党政职责不清、以党代政的问题。因为校党委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它决定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基本构架,只有党政关系理顺了,内部管理中的体制弊端才有可能彻底消除。而从根本上理顺党政关系必须依靠制度,用制度规范党政关系,逐步实现党政关系的规范化。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规范化的党政关系才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才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坚持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健全规范高校党政关系规章制度体系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是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一个特色,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优势。必须坚持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健全规范学校党政关系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执行好这些规章制度,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学校党政关系的规范化,使人为因素受到制度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一是科学界定并细化校党委和校长的职权范围。这是规范党政关系,解决党政职责不清、以党代政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高校内部管理的现状,科学界定并细化校党委和校长的职权范围,既应制定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和《条例》有关党政职权范围的规定的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又应在不违背《高等教育法》和《条例》精神的前提下对学校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完善校党委和校行政的组织形式、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尤其是对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的途径、方式、方法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的方式、程序有章可循。三是完善规范学校党政关系的保证监督机制。应坚持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因人而异,不因事而异,不搞所谓的“变通”;党员领导干部应身先示范,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按章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主观随意性。应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对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各类权力进行科学、合理地配置,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和适当的限制,使各类权力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使每一个组织和个人都成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制衡因素,以防止权力运行中的随意性。应加强校党委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合理配置党委成员的权力,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完善党委会决策机制,坚持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党委成员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应坚决执行和认真落实党委会的决定,及时向党委领导集体报告工作,分管范围的重大问题必须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能个人改变党委会的决定;坚持党委领导集体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的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党委集体领导制度的错误行为。

(作者单位:淮阴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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