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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 2022-09-07 15:05:02 浏览:

摘 要: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文化不但从来就有,而且包罗万象,涉及到方方面面,任何地域、人群、行业都存在本身的文化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它特有的形式多样,内容源远流长。如何传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挑战,为了保护老祖宗留下的宝贵财产,就需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与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4-0188-02

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文化不但从来就有,而且包罗万象,涉及到方方面面,任何地域、人群、行业都存在本身的文化现象。随着人们对物质与精神、自然界与思想界的认识,对文化范畴也有一定的概括和划分:“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大千世界,悠悠史册,大凡能流传至今的文化现象,都可以说是文化财富,也被称之为“文化遗产”。为此,有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说。

“物质文化遗产”也称“有形文化遗产”,见之尘上,如建筑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制造业文化等等,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所创造的物质产品遗产。总的讲,物质文化遗产是有形的,是可以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捕捉到的。顾名思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文化遗产。

由于工作原因,作者在本文着重谈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点粗浅认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同样渊远、同样有价值、同样深受国际关注。随着世界越来越趋于文明、和平、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世界各国间交流、沟通、理解的重要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从联合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的意义中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性、广泛性、民族性、代表性和可持续性。可见它在世界文化的重要地位。

1989年世界教科文组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进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由此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深远的国际内涵,而且它的社会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既然文化遗产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共有的,那么就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总则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定得实际、具体,操作性强,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至今,中国已有30项遗产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7项遗产被列入《急需保护的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目前拥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数量最多的国家。

广东省是文化大省,就肇庆市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端砚制作技艺、玉雕技艺、造纸工艺、龙母诞、舞蹈、说唱、故事、赛龙舟、贵儿戏、粤曲等。仅民间舞蹈,就有“雄鸡舞”、“龙鱼舞”、“麒麟白马舞”、“五马巡城”、“春牛舞”、“蝴蝶舞”、“狮子舞”、“仙鹤舞”、“山猫舞”、“龙舞”、“蚌舞”、“凤舞”等等,是广东省民间舞蹈形式最多的地区。这些流传至今的民间舞蹈,都是人民群众在生产劳动过程和长期生活实践中创造的艺术形式,是不可忽视的财富,大多是表示庆祝丰收、婚嫁喜事和祈求来年风调雨顺。能流传上百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民间艺术,无论是形式还是内涵,一定有着宝贵的艺术价值,是实实在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唯物史观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石,也是马克思主义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出发点。世界是自然世界,也是人文世界;中国是自然中国,也是人文中国。中国在自然方面:幅员辽阔,地大物博,资源丰厚,山河秀丽;人文方面,历史渊远,遗迹遍布,艺人荟萃,众多发明。世界史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就包括文明古中国。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发展史,在这部雄厚伟大的历史长卷中,涵盖着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鲜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上都占有重要的位置。物质文化遗产且不论,那是有目共睹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说是中华民族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源泉。从区域说,大到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小到县、乡、村,甚至街道,都有当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历史上的北宋时期,包拯在端州(今肇庆市)任职三年,至今,肇庆市的许多街巷都流传着当年包拯治理端州的生动故事。从民族说,不论民族大小,历史长短,都用自己的本土文化。如人口数量不是很多的赫哲族,当地民族歌曲就有十分鲜明的特色,一首“乌苏里船歌”让一个民族的艺术登上世界文化舞台。

唯物辩证主义认为:事物是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用历史的和发展的眼光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两种现状,一是“多”,二是“快”。多,很好理解,就是众多、很多;快,并不乐观,那是消失快、灭绝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在回答记者采访时说:“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毋庸赘言,民间文化当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优秀有价值的民间文化,经过申报、审批,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国家予以保护。然而,目前的现状并不乐观。

有权威人士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如果从事民间艺术和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遗产就要断绝了。”实际上,有的民间艺术和技艺的艺人已经断绝,有的正在减少,面临断绝。如果这个问题不引起足够的注意,那么用不了多长时间,我们就会从文化富有走向文化贫穷。

造成目前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现状来自方方面面,笔者在工作中做过一些调查,认为,形成这种局面的有几大方面的因素。

1.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和确立较迟,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认识较晚,保护意识树立的也较晚,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情况下,使一些本属非物质文化的遗产没有被列入保护的范畴,使其随着时光的流逝而轻易丢失。

2.历史上常有战争,且战火频繁,老百姓流离失所,很多民间艺术和民间艺人随着人们在迁移途中而失散、失传。尤其是近代以来,外国入侵者对中国文化的摧残,加上上个世纪“文化大革命”中,一些艺术家和民间艺人被当做“牛鬼蛇神”遭到迫害,致使一段时间人们有意识地远离了民间艺术以及相关的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时间上的间隔,很容易导致被淡漠。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认识不够。包括一些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模糊的,或者知道是文化遗产,但不知道属于什么范畴。比如,不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非”字的含义和范围有多广,知其一不知其二。更有甚者,认为带有“非”字的就不重要,就可以任意行事。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带领群众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护、申报和利用工作。造成有的地方单位在没有深入了解和调查清楚的前提下,盲目选用代表性项目,结果不伦不类、劳民伤财、误传误导、事与愿违。

4.法律意识薄弱。我国已经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经有章可循,但是有些部门,在实际中总不能按照“保护法”开展工作。表现有两方面,一是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已经上升到受法律保护的层面;二是对“保护法”的理解不够。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第五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然而,有的地方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完全不尊重其真实性。如封开县的《麒麟白马舞》、怀集县的《龙鱼舞》,被有的单位演绎得面目全非。既然“真实性”被提到法律的高度,那么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非常重要,否则,谈不到传承,更谈不到“遗产”。如果长期下去,听之任之,视之纵之,后果可想而知。

三、如何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要保护,两者相辅相成才能达到有效的目的,笔者认为,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法律意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出台,这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被提到议事日程,有法可依,那就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尤其是文化部门和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人员,更应该首先垂范,学好《保护法》、用好《保护法》、坚持《保护法》,决不能藐视法律、歪曲法律和破坏法律。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

2.加强责任感。凡是非物质文化形式能遗传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直至今天,一定是有它的艺术价值,这是先辈留下来宝贵财富,我们要有高度责任心,对现有的民间艺术形式加以保护,不能让仅有的某种民间艺术形式轻易改变或者丢失。比如怀集县的民间艺术《贵儿戏》,属国家稀有剧种之一,仅在怀集县桥头镇保留,如果不加以保护、传承,一旦失传,就再也没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文物,存在不可再生性。因此要加强历史责任感,保护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不能做历史的罪人,不能让宝贵文化资源在我们手上丢失,

3.增强紧迫感。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是靠民间艺人口传身授的,因此更需要增强紧迫感。有些民间艺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传授、传承,而要有一个过程;有些民间艺术一直没有进行很好的传授,因此存在“人在艺在,人走艺失”的问题。这并不是小问题,而且是“危机四伏”。为此,一定要有紧迫感,不要再让“历史流逝,艺术流失”的现象反复重演。

4.正确理解传承与创新的关系。经过历史长河的荡涤和大浪淘沙,有的民间艺术在形式或者内容已经被淘汰,有的或多或少也已跟不上文明时代的脚步。为了让文化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对有些民间艺术要进行整理和提高,或者是再创作。但是有一个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一定是在保留原有形式或内容基础上的创新,如全盘否定,或者只保留一个题目和名字,内容与形式面目全非,那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就不能再称其为“遗产”了。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整体素质。《保护法》中强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以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这是全社会的事情,文化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对此大力进行宣传,提高全民意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知识、保护知识、法律知识深入人群、扎根人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到普及性、广泛性、常规性,收到良好效果。

6.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为了传承,传播是为了利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合理,合理就是讲实际、讲科学。包括认识合理、采用合理、创新合理、开发合理、教育合理等。只有合理,才会体现民族文化的优越性和延续性。

四、结语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文化的正能量,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发挥积极的作用,那么强国富民的梦想指日可待,我们就不愧为文化大国、文化富国、文化强国。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Z].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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