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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共历史上的反腐败斗争

发布时间: 2022-03-11 10:10:07 浏览:

腐败是拥有公共权力的人或组织凭藉公共权力,为谋取一己或小群体私利的严重违法现象,它伴随着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的产生而出现。

腐败对任何国家的任何社会都是一个公害,各国的统治者为维护本阶级利益,曾不断地同腐败作斗争,对其中的许多腐败分子处以极刑。但腐败伴随着人类走过各个历史阶段。不管人类曾进行何种努力抑制它,但并没有使腐败从此消失。这显示腐败具有强大的攻击力和侵蚀性。

中国也不例外。在民主革命时期和建国头十几年内,在党内和干部队伍中,曾有腐败现象出现,但为数不多,从整体上看,党风和政风都比较好。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清正廉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主体多元化和提倡先富起来后,腐败现象开始滋生、蔓延和泛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群众对党风中存在严重问题是很不满意的,。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在长达80多年的光辉战斗历程中,始终与中国人民站在一起,自觉地进行反腐败斗争,不断地纯洁、壮大和发展自己的队伍,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胜利。对今后的反腐败斗争,我们应当更要充满信心,相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诞生之日起,就高度重视从严治党,从而保持了革命队伍的纯洁性,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土地革命时期党领导的反腐倡廉斗争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建立了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当1926年7月,轰轰烈烈的北伐战争从广东向长江流域推进时,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跑到革命队伍里来。针对这一情况,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4日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强调指出:“这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们的党腐化,不但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并要求各级组织“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

大革命失败以后,白色恐怖笼罩全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殊死的搏斗,创建了工农红军,农村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使中国革命进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反动派为消灭中国共产党、绞杀红军,向革命根据地连续发动了五次“围剿”,革命战争非常艰苦和残酷,绝大多数共产党员、革命战士经受住了血与火的严峻考验。表现出了英勇无畏的高尚革命情操。但是,在复杂的艰苦斗争环境中,由于一些投机分子混入革命队伍,由于国民党特务机关不择手段收买、腐蚀革命队伍中的工作人员,一些意志薄弱者不能抵制封建主义、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侵蚀,在苏区党员和干部中也出现了一些腐败贪污分子和浪费现象。据《红色中华报》载:于都县在一年内就发生了23起贪污案件,有的还用赃款大做投机生意,倒卖苏区紧缺物资食盐和粮食,从中牟取暴利。在这同时,苏区内浪费现象也十分严重,一个乡每月可用掉数百元,一个区可用掉数千元,一个县甚至用掉万元以上。

中央苏区少数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影响了苏区的建设和革命战争的正常进行。对正处于国民党反动派经济封锁和反革命军事“围剿”的中央苏区来说,不及时纠正这些犯罪活动,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毛泽东多次告诫说: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1931年10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其中第一条专门讲了“要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反对官僚腐化现象的问题”。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l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首先成立了最初的审计机构——财政审查委员会,从1932年起。在中央苏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浪费运动,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检举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和指示。在这场反腐败运动中,坚持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中央政府带头在中央几十个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发现有贪污腐化行为者,一律依法从严制裁。为保证反腐败斗争健康开展,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及时制定了一系列训令、指示、条例。中共中央于1933年9月17日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议指出: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省县成立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规定了一系列有关政策。为了严格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特规定惩治办法如下:

1、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300元以~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丙)贪污公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2、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3、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条处治之。

4、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这一《训令》,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毛泽东当年是怎样领导中央苏区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使人们看到中国共产党人在创建人民共和国的艰难斗争过程中,对侵吞国家财产、挥霍人民血汗的贪污违法行为的斗争是何等的严肃果断!同时,党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红色中华报》将各级政府中出现的贪污浪费行为公诸报端,靠群众觉悟力来肃清一切腐败行为。为了进一步发动群众来检举揭发,党的各级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反腐败斗争的意义,设立控告局,方便群众检举。1934年9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所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和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种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在中央苏区反贪污浪费斗争中,在中央一级机关和企业中,共查处犯罪分子的贪污款约大洋数千元,在中央机关,贪污分子送法庭的1人,开除工作的3人,包庇贪污的官僚主义者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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