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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教学中三大关系的处理对策

发布时间: 2022-03-16 08:39:06 浏览:

摘要:在高校教学过程中,民商法教学的重点,往往是两者之间三大关系的正确认知和科学处理。本文以民商法教学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分析其三大关系基本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该项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两点切实有效的处理对策,以期为我国民商法教学提供一定的教学借鉴。

关键词:民商法教学;三大关系;现状;问题;处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G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3-0058-02

就民商法教学而言,其三大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在具体的高校教学过程中,民法学与商法学之间的内在和外在关系,既包括两者之间的直接关系,又包括两者之间各自内部分论和总论的间接关系。这三大关系虽然是整个民商法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内容,但是,往往也是最容易被学科教师所忽略的。也正是因为大多数民商法教师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过分忽视了三大关系的教学,才导致民法学、商法学等课程的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也使得整个民商法教学发展始终停滞不前,无法提升和加强其教学质量和水平。

一、 民商法教学中三大关系现状分析

(一)民商法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近些年来,随着法学界各大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不懈努力,尤其是民商法学界各大人士的坚持不懈,使得社会各界人士越来越认识到民商法学在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不仅如此,民商法学在社会中得到的认同和重视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强。就我国各大高校而言,在整个系统化的法学教学体系中,针对民商法学进行的教学实践就明显重于其他法学。不仅部分高校将其设立为重点发展和建设的法学课程,还有部分高校专门针对民商法学设立了独立的专业。更有甚者,还有少数法学院校为了民商法学构建了特殊的民商法院或系。

(二)教师忽视民商法三大关系教学

就民商法学而言,在具体的教学中,大多数教师都习惯于将民法和商法分而教之。也就是说,在民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单纯地教授学生民法知识,并没有结合商法进行引导性学习。在商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同样只是进行单一针对性的商法知识传授,没有从民法的原理上引导学生进行商法问题的考察和分析。如此一来,原本在实际应用方面有着极强相容性的两门学科便出现极大的隔阂,致使学生在之后的现实生活中无法对民商法进行科学合理判断。不仅如此,对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分论或总论的关系进行处理时,这种分而教之的错误理念也始终存在着。唯物辩证的观点表明:联系是最基本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故此,当教师教授学生学习一项由多个事物共同构建而成的体系事物时,不仅需要观察和分析其事物本身,还要重点研究和探索该事物与其他相关事物之间直接或间接的内部或外部联系。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更加全面且深刻地了解和认知事物。由此可知,现阶段我国民商法教学中,最为突出的特点便是忽略了民法学与商法学之间的三大关系,没有重点体现出学科教学之间的联系性。

(三)民商法教学涉及三大关系内容偏少

通过资料查找,可以发现,与民商法教学有关的研究中,大部分都是基于研究成果进行的教学方法分析,极少有涉及到民法学与商法学之间三大关系的研究分析。即使有,都属于概括性描述,内容极少。在相关研究成果中,对传统“填鸭式”教学法进行批评和否定的内容必不可少,同时利用案例对其他多元化教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应用探究的内容也不在少数。在这些内容中,常见的教学方法包括多媒体、司法实践参与、诊所式、案例式、小组辩论式等教学法。另外,已有明确的研究成果证明,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学者和研究者将民法学与商法学之间三大关系的教学作为唯一主题进行专业性研究。由此,人们更应该针对民商法教学中三大关系进行积极主动的研究和分析。

二、 民商法教学中三大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民法学与商法学缺乏联系

由上述内容可知,我国针对民商法进行的教学实践,大多将民法学与商法学分而教之,两者之间各自为政,既不相互联系,也不彼此影响。从某种程度讲,这种单一独立的教学方式是可以提升学生对单一学科的理解力和认知程度,但是,从长远的教学发展角度理解,这种类似于封闭式、切断式的教学方法会严重阻碍学生全面发展的步伐,不仅不利于学生学习整个民商法体系相关知识,还有碍于学生的终身发展和成长。具体而言,就是教师对商法学进行教学时,大多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理进行自发主动地联系,从而让学生形成了一种错误认知,即民法学与商法学是两种彼此独立且地位平等的法律。但事实上,这两者法律联系甚密,商法是隶属于民法的特别法,绝对不能离开民法而独立存在。另外,教师对民法学进行教学时,一旦离开商法学,其应用和借鉴的案例就只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租赁、借贷款等。这固然是民法与学生现实生活相结合的最佳典范,但是,从另一角度理解,这不仅无法体现出“民商法学”这一具体概念,还会导致两方面的不良影响。一方面,学生无法真正认知并体验商法是隶属于民法的特别法这一客观概念,不能直观理解并感受民法原理对实际商法应用的导向性和指引性。另一方面,学生无法正确利用民法原理对现实中生活出现的商法现象进行合理解释,在切实面对商法相关问题时,会完全将民法排除在外。总而言之,这种主观意义上对民法学与商法学之间固有关系的忽视和不作为,是现阶段我国民商法教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民法学教学中总论与分论割裂

就民法学而言,其总论其实就是对民法学进行的总结性和概括性理论,而分论就是与之对称的理论。这两种理论之间,联系十分紧密。也就是说,民法总论是民法分论的指导者,反过来,民法分论则是民法总论的检验者。故此,对民法进行总论讲解时,教师应该联合其分论进行解释,最大限度地做好“顾后”工作;而对民法进行分论分析时,教师也应该考虑到与之对应的总论,尽可能实现“瞻前”工作的优化处理。在此,对于“顾后”和“瞻前”而言,前者是为了保障总论原理在分论教学中的适用性,而后者是为了检验分论在总论中的正确性。虽然理论如此,但是在具体的民法学教学过程中,真正能做到上述工作的,少之又少,大多数教师都将总论和分论进行了割裂教学,没有充分体现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使得民法学总论与分论之间无法形成相容的有机整体,无法凸显出该有的教学效果和水平。

(三)商法学教学中总论与分论割裂

与民法学教学相似,商法学的教学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商法学总论与分论之间固有关系的割裂,是商法学总论与分论之间相互关系还未得到人们重视的一个重要体现。教师在具体讲授这两个部分时,大多各自为政,毫不关联。换而言之,就是当一部分内容在总论中有所体现时,分论中便不再赘述,而分论中某一知识的具体陈述时,总论中也不会再次对其作出解释。例如,当教师在总论部分对具体的“商行为”理论进行了阐述和概括时,在分论部分便不会多加解释“商行为”的相关理论或知识。这不仅使得商法总论与分论之间严重缺乏关联性,还让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产生混乱,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质量。另外,针对分论中细节性的知识点,教师也不会合理运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原理进行有效引导和启迪。例如,针对破产法上规定的破产撤销权问题,教师就应该在分论讲解的基础上,运用总论的基本原理对其进行辅助说明或强化解释。所以,这种割裂教学无论是对民法学教学而言,还是对商法学教学而言,都是必须突破的困境。

三、 民商法教学中三大关系处理对策

(一)完善教师知识结构

在民商法的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自身知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是极其重要的。为了完成该任务,可以切实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民商法教师方面。在积极加强民商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民商法教师还应该不断夯实与之相关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具体而言,民商法教师可以在固定的网络平台,如民商法论坛、民商法贴吧或民商法网站等,与其他民商法专家或学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不断整合和更新自身知识储备,从而快速改进或完善自身知识结构。

第二,高校管理方面。民商法院校应该实行相应的教学轮换制度,也就是说,将民法学教师与商法学教师进行定期轮换教学,一定时间后,将原本讲授民法学的教师轮换为讲授商法学。如此,便可利用外在因素强制要求民商法教师进行民法学和商法学的同时进修,从而不断加强和提升教师对民商法知识结构的完善。不仅如此,这也是不断加强教师重视和关注民商法内在联系的有效手段。当然,教学轮换制度的实行,从某种程度上会引起教师的不满或抵触,因为这会大幅度增加教师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压力。故此,民商法院校就应该以此为出发点,设置对应的利益机制,如薪资双倍、职称升级等福利待遇,从根本意义上调动或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从而推动和促进整个教学轮换制度的顺利开展和持续进行。

(二)民商法学教师应具备辩证思维

培养和强化民商法教师的辩证思维,是对民商法教学中三大关系进行科学处理的有效保障。唯物辩证法,是阐述世界发展规律的基本知识,对人类开展和进行的各种实践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作为归属于人类实践活动的重要教学活动,无论是民法学教学,还是商法学教学,都需要以唯物辩证法作为基本指导思想。故此,针对民商法教师进行辨证思维培养和强化时,应该重点强调和突出唯物辨证法中的联系观,积极进行相关事物联系。例如,当教师讲授与票据法有关的原理时,可以与民法中的物权法进行合理联系,特别是在票据的善意获取和物权的善意获取上。通过科学合理的联系以及对比分析,可以最大限度地引导学生进行相关法的思考和探索。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事物内容进行联系时,不能随意或胡乱联系,必须遵循一定的联系法则。

结束语:

作为法学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民商法的教学对人类现实生活的实践和发展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切实研究和分析民商法两者之间客观存在的三大关系,并探索出切实有效的处理对策,不仅可以有效提升高校民商法的教学质量和水平,也可以全面推动和促进我国民法和商法的有效融合。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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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红冰.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05:149-151.

[3]梁恩树.民法学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系列成果之七[J].高教论坛,2013,12:35-36+46.

[4]王培娟.商法学教学中的难点、问题与对策[J].时代教育,2013,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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