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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为特殊读者提供资料征集服务的法治探讨

发布时间: 2022-03-23 09:08:46 浏览:

【摘 要】 本文从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的法律保障视角,探讨图书馆为特殊残障读者提供资料搜集服务事宜。认为,从事资料征集服务的图书馆员唯有以公平、自由、适时、便利的专业理念进行图书信息的组织、整理,如此方能正确认定事实并使用相关法律规范,从而缔造一个所有读者均能够平等使用文献资源的融洽祥和的书香社会。

【关键词】 台湾地区图书馆;特殊残障读者;读者服务;无障碍格式

一、引言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图书馆属性的界定,图书馆系搜集、整理、保存及制作图书信息,以服务公众或特定读者的设施。图书馆所保存的图书信息含图书、期刊、报纸、视听资料、数字媒体等出版物及网络资源。根据1948年《图书馆权利宣言》的规定,不论读者的性别、宗教、种族、国别、阶级、党派,图书馆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一律平等、一视同仁。[1]因此,图书馆应向读者提供并协助其获取公平、自由、及时、便利的图书信息权益已成为图书馆员在推动读者服务方面的首要准则,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于2015年1月24日修正后的《图书馆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图书馆办理图书信息的采访、编目、典藏、阅览、参考咨询、信息检索、文献传递、推广辅导、馆际合作、特殊读者(视觉、听觉、学习及其他阅读困难障碍者等)服务、出版物编印与交换、图书信息网络与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研究发展等业务。同条第2款指出,前项特殊读者服务,其图书信息等特殊版本的征集、转换、提供与技术规范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主管机关决定。由此可见,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的首次修正具有以特殊读者作为重点的修正趋势,图书馆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场所,对身心障碍的读者而言,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社会资源。[2]

本文基于我国台湾地区在《图书馆法》立法过程中将特殊读者群体的概念予以深化与明晰,并扩大涵摄范畴为“视觉障碍及符合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公告标准,并经评估使用常规著作有困难的特定身心障碍者”。对此,借鉴新修正的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特殊读者群体的常规服务中与资料征集有关的法治变革与发展的议题,提供相关见解,以期能达成美国图书馆学之父杜威所言:“花费最小的代价,提供最好的读物,供大多数人使用”的文献采访目标;为行文方便,作者拟依序由《图书馆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特殊读者服务资料征集规定的分析等顺序来剖析特殊读者服务的图书信息采访问题,并归纳结论及建议,以就教于学界。

二、《图书馆法》关于特殊读者资料征集规定的分析

《图书馆法》作为图书馆事业的根本大法,我国台湾地区在关于该法的第一次修正中,关于特殊读者服务部分主要有两项内容,分别为:

其一,为办理特殊读者服务,增订图书信息特殊版本的征集、转换、提供与技术规范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主管机关决定。

其二,鼓励出版者将其出版物分别送存台湾地区各图书馆。申言之,新法增订第15条第3款规定,实质赋予台湾地区图书馆享有对特殊读者服务资料执行法定送存的权限,即鼓励出版者应善尽积极送存的义务。

上述修正要点规定在《图书馆法》第9条第1款中,其立法体例采取示例方式将特殊读者扩大为视觉、听觉、学习及其他阅读困难障碍者等。换言之,读者服务业务除事关普通读者外,尤其强调弱势特殊读者的文献保障服务,以彰显美国图书馆协会所倡导的《图书馆权利宣言》的价值,以扩大认定特殊读者范围,将有助于解决这些读者的信息自由需求,同时亦能实践图书馆事业关怀弱势、服务全民的设置宗旨,该法同条第2款规定,对特殊读者专业化服务事项的规定,将其提升法规规范位阶至法规命令层级,即赋予主管机关就图书信息特殊版本的征集、转换、提供及技术规范等相关事项制定办法,以便于执行。其中,该法所谓的图书信息特殊版本指专供特殊读者直接或运用辅助设备可接触的文字、声音、图像、影像或其他图书信息的无障碍版本;对于特殊读者图书信息征集方式采取接受赠与、自行采购、自行制作、委托制作、取得授权复制等四种方式;图书馆有权以录音、数字转换、口述影像、附加手语或其他方式,将已公开发表的著作转换为专供特殊读者使用的图书信息特殊版本;图书馆应就图书信息特殊版本分类编目及自建文件库予以处理,并且图书馆就编制完成的目录,应定期汇入专门负责图书馆日常建设与维护的图书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提供便于特殊读者使用的图书信息查询目录;图书馆可以与其他图书馆、法人或团体组织合作,交换或输入图书信息的特殊版本,专供特殊读者使用。由此可见,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第9条第2款授权制定的特殊读者使用图书信息特殊版本征集、转换、提供及技术规范办法,属于新修正的《图书馆法》的附属法规,基于法规适用的优先性原则,图书馆员从事特殊读者图书信息征集时,该法规应优先适用于母法(即《图书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3]

对于修正后的《图书馆法》有关扩张法定送存机关的规定,依新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主管机关应鼓励出版者将其出版物送存各图书馆。此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包括了台湾地区图书信息的征集、搜集、典藏、保存、整合、整理、推广及使用等;就此观点而言,对其图书信息出版物的送存仅增加两份出版物樣本的送存,亦不至于对出版者造成负担。

从修正后的《图书馆法》第2条有关图书馆及图书信息的定义,皆可看出受数字传播观念的影响,强调其制作图书信息的机能,使其增加生产知识的效用。对于其搜集内容,由于网络信息形式呈现多样化,载体样貌推陈出新,数字媒体以编码方式呈现的情形较为常见。数字信息取代电子媒体,包括透过各种电子阅读工具阅读内容的媒体形式,已受到读者的青睐。图书馆对特殊读者提供特殊信息服务,应建构以纸质版本交付、互联网在线阅览或下载的服务模式作为最优先的服务方式。

三、《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关于特殊读者服务资料征集规定的分析

我国台湾地区在修正《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时,附带决议之一即为使用常规著作有困难的读者接触相关著作,相关法律规范专为这些人的阅读设置特殊权利。针对有困难的读者范围,本法第30条将其范围设定为视觉障碍者、学习障碍者、听觉障碍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的特定身心障碍者。下面分别予以评析:

1、身心障碍者阅读权益保障及图书信息的优先提供

依该法第30条规定,教育主管机关应依视觉功能障碍者、学习障碍者、听觉障碍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的特定身心障碍者的需求,考虑资源共享及广泛使用现代化数字科技,由其指定的图书馆专门负责规划、整合及典藏,向读者提供可接触的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的图书资源,以便于视觉功能障碍者及特定身心障碍者的运用。受指定的图书馆对于视觉功能障碍者及前项特定身心障碍者提出需求的图书资源,应优先提供。规划、整合与典藏的文献资源内容、使用方式及所需费用补助等办法,由教育主管机关决定。

2、身心障碍者使用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的教科书及其他政府出版物的权利

在身心障碍者使用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的教科书及其他政府出版物的权利方面,依该法第30條规定,经教育主管机关审定的教科书,其出版者应于该教科书出版时,向教育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或学校提供所出版教科书的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以便于制作专供视觉障碍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碍者接触的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各级政府机构出版物亦同。出版物的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由教育主管机关指定。据此,本条适用的前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的提供主体:指教科书的出版者及官方出版物的各级政府机构。

(2)使用出版物的受益人:仅限于《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30条所指的读者。

(3)使用的标的: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且经相关教育主管机关审定的教科书及政府出版物。

(4)使用的方法:翻译、点字、录音、数字转换、口述影像、附加手语及其他方式等。

(5)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媒体的制作者:教育部指定的机构或学校暨各级政府机构。

(6)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的特色:制定这些特殊的版本格式,应当实行技术开放途径,并邀请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意见,才能进行这些特殊版本格式的制作与转换。

四、结论与建议

美国图书馆学之父杜威主张,“在正确的时间,提供正确的书,给正确的读者”(To supply the right book to the right reader at the right time)。谆谆告诲,言犹在耳。如从为特殊读者征集合适其使用的图书信息的立场观察,为身心障碍读者所提供的服务资料,其实质价值皆应等同于普通读者所使用的图书信息。质言之,从事服务资料征集的图书馆员唯有以公平、自由、适时、便利的专业理念进行图书信息的组织、整理,如此方能正确认定事实并使用相关法律规范,从而缔造一个所有读者均能够平等使用文献资源的融洽祥和的书香社会。

针对特殊读者服务资料征集所遭遇的法治问题,应从《图书馆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整合与应用着手,《图书馆法》明确将关于特殊读者服务专业规定提升至法规命令的层次,进而鼓励出版者将身心障碍者使用的出版物送存图书馆;《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优先提供身心障碍者所使用的图书信息数字格式或无障碍格式出版物的使用。如能遵循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意旨,以《图书馆法》为适用主体、以《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为遵行的标准予以参照,两者紧密结合,共同切实执行关于特殊残障读者的服务资料征集工作。而这些对于我国更好地贯彻文化平等、文化扶贫工作,以及《公共图书馆法》与《公共文化权利保障法》的立法完善与修订工作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ALA. Library Bill of Rights. [EB/OL] (2018-6-29).http://www.ala.org/advocacy/sites/ala.org.advocacy/files/content/LBORwithInterpretations.pdf.

[2] 李慧芬.残障者使用图书馆的权利 [J]. 书香季刊,2016(8).

[3] Vogue Peter. Public Librarianship: An Issue Oriented Approach. [M].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作者简介】

李 萍(1968.6—),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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