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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道路、理论与体系的拓展

发布时间: 2022-09-02 15:10:03 浏览:

内容摘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命题的提出,在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方面得到了全面深化与拓展。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具体法治道路上的深化与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西方法治理论优秀成果的学习与借鉴,更是对西方法治理论的拓展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新命题、新概念,既是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拓展与超越,更标志着执政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升华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密切联系的新阶段。

关键词:法治拓展 法治道路 法治理论 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命题的提出,在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方面皆得到了全面深化与拓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鲜明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与法治体系。认真考察并总结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与体系的拓展,对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法治道路的拓展

法治道路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或法治国所必须面临与思考的前提问题,法治道路关乎一国法治建设之基本走向,关乎一国法治发展之基本规律。法治的精神是法律至上,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统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以法律规则取代个人的临时意志。可以说,无论哪个国家,追求法治的精神与原则都是相同的,都努力通过法治限制和约束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推动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曾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1 〕我国《宪法》第5条就是中国的法治条款,它专门对法治精神与原则作出了规定,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然而,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所选择的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制度不同,因而,在选择如何迈向法治的道路上也必然存在着差异,因为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都必须适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又要符合本国的政治制度与政党制度。从该意义上说,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国家法治道路不可能是一样的。譬如,西方国家普遍选择了资本主义制度、权力分立与制衡、多党竞选与轮流执政的法治道路,也就是资本主义法治道路。而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因此,在我国现行《宪法》之下,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选择的法治道路也必然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在建设具体法治的过程中,选择什么样的具体道路,确实是由一个国家制度决定的。我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决定了我们必然选择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包括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其中,“党的领导”是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拓展解决了长期以来令人困惑的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道路在具体实践中的深化与拓展。一种制度、一个国家,在建设法治的进程中,出于不同的国情,探索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法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人类认识规律与社会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就是这种选择的结果。

二、法治理论的拓展

自古希腊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发轫与演进发展以来的数千年间,经中世纪基督教浸淫而成的法律至上法治观、文艺复兴时期人文精神熏陶的法治理论、近代启蒙运动经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权力分立的法治理论,再至美国建国时期汉密尔顿、麦迪逊、杰弗逊等联邦党人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治理论,最后至现代庞德、拉兹等人的法治理论,西方法治理论与傳统延绵数千年,最终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力分立制衡、司法独立、政权的合法性等法治的核心理论。这套法治理论影响了整个世界各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我国也不例外。在建设具体法治的过程中,同样深受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我们不仅接受了“法治”这一概念,还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容之一,并把建设“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之中;同时《决定》将新中国以来,尤其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法治的探索与实践明确地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时代命题。可见,法治既是世界的,也是中国的,具有中国自身的制度考量与价值选择。法治理论的拓展,笔者概括为六大方面:

(一)宪法法律至上理论

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法律在所有社会规则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与最高的法效力,其他一切规则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人人受宪法法律规范的统治支配,当人的意志与宪法法律规范发生矛盾时,以宪法法律为准绳。一言以蔽之,宪法法律居于绝对至上或支配的地位,一切行为以宪法法律为标准,实现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精髓,它排斥的是人的恣意妄为。法治最核心的含义是约束住所有权力,如果权力者依然在宪法法律规则之外行使权力,那么,宪法法律的效力与权威就没有至上,宪法法律存在的意义则不复存在。在我国,一切公权力主体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因此,国家公权力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以法律为治国理政最大规矩,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违法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法律规范之上。

(二)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使用得好坏,将直接关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成败。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 〔2 〕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中,就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然而,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3 〕这说明,对少数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因此,最要紧的是如何把领导干部这个少数人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可以说,在我国,何时制约了少数人的权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可得以实现。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宪法》规定,只要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人人”包括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上至最高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公民个人,在法律规则面前一律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现行《宪法》第5条第5款);“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现行《宪法》第5条第4款)。这两句话在十八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都予以确认与强调。党的十八大报告的重述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定》中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作出的说明中强调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压法、徇私枉法。法律面前平等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之核心,这一理论不仅应当体现为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更须做到各项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各种制度面前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四)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有机统一理论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论,是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新认知,并已形成一种稳定的、成熟的政治思维。〔4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其实,党的领导指的是共产党政治上的领导权,人民当家作主指的是人民主权及人民民主权利,依法治国指的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上述三者的有机统一实际上可约化为领导权、民主权利与法治三者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三者之所以是“有机统一”的,在于它们统一于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基础、统一于人权的价值基础与统一于法治的制度基础。三者有机统一的理论解决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五)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理论

法治作为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近现代政治文明成果,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逐渐成为党的共识、国家与社会的共识。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第三次修宪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之中,成为宪法基本原则,成为国家与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还提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新法治思维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重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整体推进新思维。法治业已成为执政党与政府治国理政的主导模式。应当说,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当代中国迈向政治文明的重要转折点,是真正抛弃“人治”而崇尚“法治”的文明时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六)党内规矩制度理论

在我国,鉴于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现实需求,把党内规矩纳入法治体系之中,对于法治理论的拓展具有更深刻、更独特的深远意义。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944.7万名。〔5 〕这个数字超过了大多数国家的人口数量。更关键的是,我国是一个“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 〔6 〕的体制。所以,国家各类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执政党以及成员的作用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只要党员领导干部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指日可期。因此,共产党自身提出的党内规矩制度建设,是在对一般公权力制约基础之上对党员干部提出的更高要求。党内规矩不仅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和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包括国家法律。然而,党的章程、党的纪律皆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只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而党的章程和纪律除了调整党员的外在行为外,还调整党员的道德行为与内心活动。因而,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可见,党内规矩对全体党员的要求比一般普遍公民的要求更高、更严格。以党内规矩制度约束党员,实际上,就是用道德、法律、党纪等各种措施制约公权力,这对于防治权力滥用与腐败是非常有效的。

三、法治体系的拓展

《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括为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新命题、新概念,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内容的拓展与超越,它标志着执政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升华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密切联系的新阶段。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拓展与超越。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注重的是具体法律部门组成的体系,其特点是形式的完备性、规范的文本化与静态性。然而,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不是目的,目的在于这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的运行与有效实施。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国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就必须实现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的转变。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必然要求,它反映了从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到法律规范的动态实施、监督、保障等全环节的转变,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下的对法律体系的全面超越与升华,是法律体系的进一步拓展。

其次,法治体系的五大内涵也是对法律体系内涵的全面拓展。“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实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点强调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同时将党内法规体系首次纳入“社會主义法治体系”之中,这无疑是法律体系内涵的全面拓展。

对于上述五大体系建设,中央在以往基础之上,均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突出了宪法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7 〕法律体系虽然形成,但仍有新的领域需要加强立法,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对立法提出了新要求”;〔8 〕同时,还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毕竟,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

针对“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中央特别突出了宪法的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9 〕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决定》也强调指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尤其是提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是强调对权力的监督,因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所以,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0 〕

针对“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中央将重点放到了司法公正的树立上,因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1 〕为此,中央开启了自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第三轮司法体制改革,“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12 〕

针对“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认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中,首先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建设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法规的解释制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尤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制度建设。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并成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体系的创新性拓展,是基于中国国情与党政分工而不分开的体制所作出的一种创造性制度建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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