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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8-17 19:10:02 浏览:

关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调研报告为深入了解济源基层矛盾)纠纷特点、化解成效、存在问题,我们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济源基层矛盾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

(一)宏观政策导向变化,使调解在矛盾化解中作用更加突出。一是越来越多原信访案件转向了更彻底的调解范畴。二是群众对党员干部、调解员的信任度不断提升。三是一些原来只能靠法律诉讼途径强制解决的矛盾纠纷有了依靠政策去调解的更大空间。

(二)经济社会加快速变迁,导致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化、化解的难度加大。一是矛盾纠纷的类型更加多样化、性质更加专业化。二是矛盾纠纷的主体更加多元化。三是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持续加大。

(三)矛盾纠纷的区域性差异加大、行业性特色突出,促使化解更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山区镇矛盾纠纷的高发期多集中在农忙时节、上级检查等人员相对集中的时段。平原镇以劳资纠纷,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等为主,矛盾纠纷的突发性、随时性、群体性特征明显。街道办事处矛盾专业性、行业性特征更为明显。

二、济源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亮点经验

(一)“三调联动”,让三种类型的调解实现了各展所长、优势互补。探索建立了“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能把法、理、情有机融合优势,有效破解了矛盾化解过程中“法律约束刚性但没有弹性空间”“政策侧重利益平衡但缺乏硬约束”的不足,将三者有机结合成一个常态化实体、固定化平台、专业化团队。

(二)“警调对接”,让更多矛盾纠纷在发生现场得到了及时、有效化解。整合社区民警、社区辅警等村居警务力量,将全市232名社区民警纳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队伍进行管理,同等享受案宗补贴待遇,提升了基层民警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积极性。一年来,共化解矛盾纠纷4000余起,今年前8个月警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占总量的46.2%,成功率达100%。

(三)“诉调对接”,有效缓解了司法诉讼的压力。探索建立了人民调解参与诉前调解的工作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一年来,共参与诉前纠纷调解3000余件,同期民事诉讼立案数量下降达9%,有效缓解了司法诉讼压力。

(四)“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组建,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中“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去干”。组建了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12个市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去年以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700余件,极大提升了疑难类矛盾纠纷的化解成功率。

(五)流动着的“老崔调解车”实现了“变上访为下访”。司法局和大峪镇以“老崔调解车”为载体,打造出了流动服务平台。目前,“老崔调解车”年处理矛盾纠纷200余起,济源年信访量下降近30%。

(六)居(社)“和事佬”、街道“矛调庭”北海品牌,压实了矛盾就地化解责任制。北海街道创新设立“一庭三组”,即矛盾诊断调解庭、矛盾调解专业组、观察员组、档案文书组,以模拟法庭形式运行,使疑难问题能够药到病除。

(七)“道德积分管理”制度,让德治的软约束有了可考量的硬标准。轵城镇以“道德积分储蓄站”为载体,以“孝、善、信、勤、俭、美”为积分内容,以户为单位积分,群众根据积分可到合作商户(银行)兑换礼品逐步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坡头镇白道河村将每个道德积分兑换成0.5元,极大地提升了德治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调研发现,一方面,调解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对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而我们当前的调解工作在队伍建设、机制规范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加强。

一是以预防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调研发现,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个环节预防,虽然在认识上都很重视,但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比如,矛盾纠纷排查很多都变成了“层层填表格”的被动应付;“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受经费、责任心、知晓度等因素影响,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在预防环节,需进一步建立“督导机制落到实处”的有效手段,确保最大程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力量的作用。调研发现,化解矛盾纠纷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但村(居)级调委会存在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把矛盾纠纷化解的重心落实到镇(街道)、村(居、社区),抓好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三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尽快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建立社会化招聘、职业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契约化管理的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尽快作为一种职业出现。

四是规范机制建强“市级矛调中枢”。一些被上交到市级层面的矛盾纠纷,往往通过联席会、研判会等进行处理,实践中,这种联调联动机制往往变成了情况通报会、责任分解会。因此,建议在市级层面,要逐步建立健全疑难类矛盾纠纷调处的“常设平台”“专业团队”“规范机制”,变“通报、转办”为“研判、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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