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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宪政体制述评

发布时间: 2022-08-23 18:50:03 浏览:

明治初期的政府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政策,此时启蒙思想家对西方近代的政治和法律思想进行了广泛传播。19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爆发了一场广泛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即自由民权运动。在这场运动中,部分知识分子和民众提出了许多对宪法的构想,这对明治宪法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方面是由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一方面是政府首脑意识到需要改革,日本政府宣布在1890年制定并公布宪法。1882年伊藤博文到欧洲考察各国宪法,认为德国的宪法最适合日本国情。1886年组成了以伊藤博文为主,由井上毅、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参加的宪法起草班子,在德国法律顾问罗埃斯勒指导下,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起草宪法草案。(1)1888年经天皇的最高顾问机构枢密院审议后,于1889年在皇宫举行了发布宪法的盛典。同宪法一起起草的还有皇室典范、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议员法等。

1890年日本帝国宪法公布。《明治宪法》共七章76条,其中有46条抄袭和照搬了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2)第一章为“天皇”,第一条是“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第二条是“皇位根据皇室典范之规定,由皇男子孙继承”;第三条是“天皇神圣不可侵犯”。(3)之后讲到了天皇是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在议会的协助下执行立法权,天皇召集帝国议会,有权命令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的解散,天皇有权任命百官。在军事上,天皇统率陆海军,天皇有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的权力。从这一章可以看出天皇有极大的权力。第二章是“臣民的权利与义务”,先规定了日本臣民有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之后谈到了日本臣民有居住及迁移的自由,不得侵害臣民的书信秘密和所有权。臣民有信教、言论、著作、印刷、集会及结社、请愿的自由。但这些权利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宪法第31条规定:“在战时及国家发生重大事变时,本章所规定之条目不得妨碍天皇大权。”第三章为“帝国议会”,规定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及敕任之议员组成,众议院由公选之议员组成,任何人均不得同时兼任两院的议员。第四章为“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规定各国务大臣辅佐天皇,对天皇负责;枢密顾问接受天皇的咨询,审议重要国务。第五章为“司法”,其中第59条规定:“法院的对审判决公开进行,但若可能有伤秩序的稳定及社会风化,按照法律或者法院的表决可以停止公审。”第六章为“会记”,规定国家的收支预算每年由帝国议会批准。第七章为“补充规则”。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明治宪法》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天皇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前文所述,天皇总揽统治权,而议会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天皇在帝国议会的协赞下执行立法权”。可见立法权掌握在天皇手中。第七条规定:“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并命令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的解散。”可见议会召开与否取决于天皇。第八条又规定:“为了保持公共安全及避免灾难,在帝国议会闭会时天皇可根据需要分布相当于法律的敕令。”可见天皇的权力已超越了议会对其的限制。而与此同时,议会是从属于天皇的。宪法第六条规定:“天皇裁定法律,并命令其公布及执行。”可见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天皇的裁决。

二是国务大臣只对天皇负责。宪法第55条规定:“各国务大臣辅佐天皇,对天皇负责。所有的法律、敕令及其他有关国务的诏敕,须经国务大臣副署。”而宪法没有规定国务大臣需要对议会负责,这与西方是不同的。

三是规定了国民的部分自由和权利。如第19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资格,日本臣民均可被任命为文武官吏,也可担任其他公职。”臣民拥有了担任公职的权利。第2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日本臣民有居住及迁移的自由。”第23条规定:“若非依法律之规定,不能逮捕、监禁、审问、处罚日本臣民。”第25条规定:“若非法律规定的场合,不经其允许,不得进入日本臣民的住所进行搜索。”第26条规定:“若非法律规定的场合,不得侵害日本臣民的书信秘密。”臣民的隐私权得到了一定保证。第27条规定:“不得侵犯日本臣民的所有权。”对日本臣民的财产权起到一定保护作用。第28、29条规定了日本臣民有信教、言论、著作、印刷、集会及结社的自由。虽然对以上权利和自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把这些权利写入宪法毕竟是大大的进步。

《明治宪法》颁布后,日本成为亚洲唯一的立宪国家。日本通过推行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富国强兵的政策,迅速崛起为世界强国。宪法所规定的日本国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虽然比不上西方的先进国家,但这毕竟是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宪法,规定了国民居住、迁移、书信、财产、信教、言论、著作、印刷、集会、结社和请愿的权利和自由。在19世纪八九十年代,亚洲国家大多处于封建专制统治时代,各国毫无民主和自由可言,而日本颁布宪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不得不说是进步的。《明治宪法》对中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19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逐步形成,中国的有识之士也在不断探索救亡图存的道路。他们当中有人主张实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把中国改变为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甲午中日战争后,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知识分子看到了日本的强大,主张学习日本式的立宪道路。康有为还写了《日本变政考》宣传变法思想。可见明治宪法的影响已经超出了一国范围。

注释:

(1)王仲涛、汤重南:《日本史》,人民出版社,2008年

(2)肖传国:《近代西方文化与日本明治宪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3)《大日本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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